新京报讯(记者刘旭)4月19日,华海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海药业于2024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15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华海药业董事长李宏、总经理陈保华、首席财务官张美、董事会秘书祝永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海药业及上述相关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