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司法实践中“先路后房、先房后路”情形下的噪声污染,如何认定防治责任主体较为复杂。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提供了参考。


江苏省南通市东方大道高架快速路于2013年8月建成通车,全长12.9公里,限速80公里,双向6车道设置。截至2023年4月,日通行车流量增至6万辆次,是当地城市路网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9年以来,该高架路沿线两侧新建7个商品房小区,临街建筑物均为三层以上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应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即夜间噪声限值55dB(A)。经多次检测,沿线居民小区夜间环境噪声平均值60.6dB(A),噪声污染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新建小区居民生活。


2023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依法立案,经实地勘验、调取城市规划资料、询问沿线居民,查明案涉高架道路噪声产生原因。


2023年4月16日,开发区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志愿者代表和环保领域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听证员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在“先路后房”情况下,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三定方案”,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监管职责。


开发区检察院于4月27日向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开发商落实减振、降噪措施的监管职责。


收到建议后,区住建局联合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制定综合治理方案,运行环境噪声智能监测平台,部署沿线5个噪声监测点位,实现噪声动态监测;督促6家开发商落实降噪费用,推进3000余米隔音声屏障工程建设。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一家开发商因资金筹集原因,未按期建设500米高架声屏障设施,临街住户声环境持续受到侵害。为确保受损公益及时得到修复,开发区检察院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污染防治措施,另行向房地产企业追偿的建议。2023年7月,属地管委会将500米高架声屏障安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计划,经招标程序后投建完成。经行政机关后续追偿,开发商最终承担相应费用。


经回访和持续监测,开发区检察院确认夜间平均噪声处于55dB(A)以下,于2023年10月30日终结审查。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