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天津某信息技术公司与两家北京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据了解,此案是该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设立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涉数据纠纷案件,经开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营商合作局、行政审批局等10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经开区律师协会代表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天津某信息技术公司表示,其法律文件数据属于科学范围内的创作,旨在向用户提供能够匹配用户使用场景、帮助用户防范风险的合同文本,是基于律师的专业智慧形成的,该数据以文字形式表现且可复制,应构成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两家被告公司在侵权网站上提供“生成法律合同”模块,在手机APP端、手机网页端和微信服务号上向公众提供“合同模板”服务,直接使用了原告的法律文件数据,该行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恶意侵犯,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被告辩称,涉案内容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内容和编排与大多合同模板相似,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涉案法律文件的权利人,原告对其主张的内容不具有权利基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整个庭审经过法庭调查及辩论、询问等环节,法官组织原、被告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在充分听取双方事实和法律意见的基础上,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认定二被告在其网站提供原告主张权利的合同文本等内容,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根据被告网站显示的销售金额及销售数量,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44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0元。该案目前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