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修订草案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


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是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增强反洗钱监管效能、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深化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关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不足,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不顺畅等。


修订草案遵循总体思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预防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合理确定相关各方义务,同时避免过多增加社会成本。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反洗钱有关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共7章62条,围绕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和遏制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以及相关犯罪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五方面规定


在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


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根据需要提请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规定反洗钱资金监测,国家、行业洗钱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开展反洗钱调查。


完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的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等的反洗钱义务规定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效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本法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