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同时,会议对学位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关注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意见建议。委员建议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同时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针对部分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等建议,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作出相应修改: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草案二审稿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加强涉外学位管理,明确对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并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授予学位的条件,对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学位证书的承认分别作出原则规定。


建议增加规定,对学位授予单位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了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意见建议。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三种情形,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侯建国委员发现,实际中还会出现个别人利用拉关系甚至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影响答辩委员会成员通过学位答辩的情况。他建议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答辩过程中利用不当方式或手段取得学位的,事后可以撤销学位。

 

有委员认为,学位法的立法目的包括充分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学位申请人权利的救济途径。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他建议增加对学位授予单位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的规定,充分保护学位申请人权益。

 

有委员针对第四十一条提出了修改建议,认为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法律地位不同、诉求不同,不适合放在一起表述。此外,应明确当事人对复核决定的复议和起诉权利。因此,建议修改为: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的,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