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很多经营者在企业创立起名时,既要贴合公司经营业务、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又要有创意,同时还要好听、好叫、好记,能快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企业字号凝结着经营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美好期许。但如果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则相关案例。


该案中,原告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从事足疗、按摩等经营服务,并于2004年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的“良X”商标。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20年,企业字号中也含有“良X”二字,亦从事足疗、按摩经营业务,并且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内和线上平台中,大量使用与“良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将“良X”二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良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合法注册取得,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甲公司提供的相关知名度证据,可以认定在乙公司成立前,甲公司及其所拥有的“良X”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良X”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且其与甲公司均从事足疗、按摩类服务,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良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七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乙公司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作为经营者,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不仅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企业名称并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同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用检索、查重工具,对于注册在先的商标或者使用在先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以防产生侵权纠纷。


编辑 甘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