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对外发布,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根据公告,自今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业内人士认为,《公告》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明确“反向开票”细则 支持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经营主体


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公告》应运而生。


具体来看,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受票方则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此外,针对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凭据的问题,《公告》称,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还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比如,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须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此外,《公告》给予的支持还包括: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等。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制定出台《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时,为避免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发票而带来上游环节偷逃税款漏洞,明确要求“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后才能享受优惠。实行“反向开票”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回收企业,也可适用“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实操便利 4月底落地


从操作层面来看,《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


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公告》明确,各类票种均可开具,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电票)反向开票,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票)反向开票,无须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


其次,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


在开票额度上,《公告》允许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除上述措施外,《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资源回收企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获得感将持续增强。


据悉,为尽快释放政策效应、回应社会预期、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发挥税务职能作用,加力落实落细实施“反向开票”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