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不少高校发布的严禁以班级、学院名义组织外出旅游的通知引发广泛关注。


“质疑高校的做法是否合理,首先要明确的是‘非法组织旅游’还是‘一刀切’禁止结伴出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说道。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高校或许是从出于保护学生安全角度做出相应规定,但要避免“免责条款”般的一纸禁令。


部分高校针对班级组团出游发布“禁令”


据媒体报道,兰州交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徐州医科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江苏工程职业学院等高校就学生假期出游均发布了相关要求。


其中,江苏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在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劳动节假期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严禁任何班级以集体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对以社团或个人名义招揽、组织同学外出旅游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同时,各班级要教育引导学生通过正规渠道购票返乡,明确要求学生不通过中介购票,不乘坐个体和私人车辆返乡。各班级要坚决制止学生与车站、私人车辆联系包车返乡业务,如有学生发生此类行为,学院将严肃处理。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该校官网发布“关于做好‘五一’假期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原则上,放假期间,严禁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旅游活动,一经发现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劳动节放假期间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反对研究生自行组织旅游,各培养单位应做好教育解释工作。”并表示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凡由班集体、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必须经所在培养单位及学校批准。


上述要求被舆论解读为高校禁止大学生“集体出游”。


“‘一刀切’的通知反映出高校的管理水平存在问题,我们出游只需要报备留痕即可。”4月30日,北京一所高校的博士生告诉记者,出于管理以及安全出行角度,学校确实有一些要求,学生通过小程序报备申请,但对于一些高校严禁学生集体出行的要求有些难以理解,“感觉也很难执行,什么叫‘集体’,去哪里算‘出游’?”


律师:对于成年人,自行结伴或“旅游搭子”不应被禁止


对于规定大学生出行的相应条款,有高校工作人员回应是出于安全考量,提醒学生假期出游注意安全是学校的工作重点之一。比如,中国传媒大学保卫部公众号对学生出行的提醒为“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熟悉所乘的交通工具”等。


“如果学校直接发文反对学生组织出游,那么文件的形式大于实质,对于领导、当事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免责,如果出了问题可以说‘发过文件了’,但这种工作作风会给日常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储朝晖认为,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对学生做好假期安全提醒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学生已经成人,学校在管理上要把握好度,不应过度干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认为,质疑高校的做法是否合理,要明确的关键点是,高校禁止的是以班级、学院、社团等名义招揽、组织学生出游,还是“一刀切”禁止学生出游。


“首先,依据我国《旅游法》规定,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有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条件,并取得主管部门许可,办理工商登记。”黄晓宇表示,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如果自行组织旅游活动,则涉嫌违法。但是,面向社会或不特定人群招揽,自然要求旅游组织者具备相关资质。“如果班级、社团等内部成员只是结伴旅游,原则上不应被禁止”。


黄晓宇认为,自行结伴或者常说的“旅游搭子”,没有一方属于组织、策划、管理等角色,仅仅是旅游同行者,则不需特定条件。“大学生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高校还是应当以提醒、倡导为主,比如结伴出游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旦发生意外状况,提供校方紧急联系人等,这样更容易让学生们接受。”黄晓宇表示,“一刀切”式禁止学生组织出游,既无法律支持,亦无现实必要。


但黄晓宇也提醒称,依据《民法典》规定,结伴旅游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旅游伙伴的损害发生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黄晓宇举例说,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同行人要积极采取施救行为,袖手旁观的不作为,则同样会对他人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