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单元,家庭的美满对于实现个人幸福、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正值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围绕家庭的案例,北京三中院以案释法阐明我国法律对于家庭的重视和保护。


父母离婚后,法院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男子刘某与女子潘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因家庭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向法院提出,刘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从未履行照顾子女的义务,尤其是案件一审中多次不接听女儿的电话,因此潘某不放心将女儿给刘某抚养。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表示,潘某平日经常打麻将,忽视对孩子的陪伴和照顾,不利于为孩子树立正面榜样。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潘某应各抚养一名子女为宜,但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时均存在一定不足,故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也向双方各发送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以督促二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法官表示,即使父母解除婚姻关系,也不影响子女和父母间的血脉亲情,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和关爱。“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座学校”,家庭教育不仅包括文化修养的培育,更重要的是父母对于子女在道德品质、行为习惯、为人处世等多方面的言传身教。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因此,法院通过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能够督促父母增进和孩子的情感沟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有权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张某与高某甲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高小某。丈夫高某甲意外去世后,张某与高某甲年迈的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随着两位老人去世,高某甲的弟弟高某乙将高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老人的遗产。


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表示其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亦有权继承遗产。张某提交了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其在十多年间,帮助老人理发、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看病就医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仍照顾公婆,这种照顾呈现出长期性、经常性的特点,应认定其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判令张某、高某乙、高小某三人平均继承遗产。


法官表示,一个大家庭中不仅包含着夫妻关系,还存在着与双方父母的亲情联络。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进行赡养,不仅彰显了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为家庭后辈赓续无私奉献精神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也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对对方家庭许下的承诺。姻亲之间的和睦相处,能够为婚姻和谐、家庭美满提供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大家庭中尊老敬老、赡养老人行为的高度肯定。


丈夫擅自将售房款炒股致亏损,妻子要求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男方范某与女方曹某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后,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其中144万元售房款用于炒股,2个月内亏损71万余元。曹某向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进行炒股,范某的炒股行为未经曹某同意。范某辩称,炒股属于正常投资,目的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炒股,导致大额亏损,属于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损害了曹某对夫妻财产的平等支配权,故对曹某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夫妻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成员,夫妻关系的健康与稳定能为家庭带来秩序性与安全感,提升家庭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夫妻应当互相认可并珍视对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在家庭事务中增进沟通、平等协商、共同决策,为美好的家庭生活齐心协力并肩奋斗。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家庭财产亏损,另一方为了保护夫妻共同利益,有权在婚姻关系中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