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吴思丝)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景区的安全保障问题备受关注。尤其是在节假日出行高峰期,景区人流量激增,安全保障尤为重要。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动物园观光车颠簸导致游客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奶奶(化名)与家人一同前往某动物园游玩。在乘坐猛兽区观光车时,车辆在路过深水坑和“搓板路”时未减速,产生剧烈颠簸。由于未系安全带,张奶奶因车辆颠簸摇摆从座椅上弹起又重重摔回座椅上,导致腰部受伤。事发后,张奶奶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腰1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张奶奶认为,动物园观光区存在高风险的颠簸路段,且车辆经过水坑时未减速通过,也没有进行特别的安全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动物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动物园则辩称,观光车座位内配置有安全带,登车等候排队区和观光车内醒目位置均贴有“请系好安全带”的提示告知牌,事发前也通过广播进行了安全提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张奶奶因自身原因未系安全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动物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张奶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动物园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动物园未在乘客上车前明确告知高风险路段的具体情况并检查乘客是否系好安全带,也未在通过颠簸路段时采取减速等安全措施,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有成年家属陪同的情况下,未系安全带,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动物园承担60%的责任,张奶奶承担40%的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