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1年11月14日,黑格尔因感染霍乱不幸离世。两天后,众多教师和学生自发地为黑格尔举行了一场庄严的葬礼。耐人寻味的是,根据黑格尔研究专家雅克·董特的记述,没有任何政府官员出席这场葬礼,即便是黑格尔的实际庇护者也没有到场,更不用提那些王室成员了。普鲁士当局甚至没有发出例行的吊唁,也没有对这位所谓的“普鲁士御用哲学家”的逝世表示任何惋惜。“实际上,根据他们当时的精神状态来看,黑格尔的突然逝世很大程度上只会让他们非常高兴。”为了打压黑格尔死后的影响,普鲁士的权力精英不仅勒令批准其葬礼许可的柏林警察局局长引咎辞职,而且还将那个成就了黑格尔学术声誉的哲学教席,直接聘任给了黑格尔最著名的论敌谢林。
应当说,这些权力精英对黑格尔的态度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导源于黑格尔晚年创作的《法哲学原理》。按照流传甚广的刻板印象,这部作品只不过是已经蜕变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为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涂脂抹粉,但随着国际学界对黑格尔哲学研究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研究黑格尔的知名学者对这个刻板印象提出异议。霍尔盖特明确主张,“自由概念居于黑格尔哲学的中心”,黑格尔的法哲学力图表明,真正的自由并非存在于全能意志不受限制的个人选择或不受约束的狂热追求中,而是存在于受法律、道德和伦理审慎约束的理性共同体之中。
倘若这种解读视角是有充分根据的,那么读者很自然地想要知道:抛开黑格尔在表面上编织的迎合专断权力的宏大叙事,黑格尔法哲学的深层关切究竟是什么?黑格尔在理性共同体中审慎推进自由的哲学规划何以会令普鲁士当局的权力精英感到不快?黑格尔充斥着辩证论述的法哲学理论,又何以会被从叔本华到波普尔的众多哲学家误解为狂热支持帝国意志的御用哲学?杜德利·诺尔斯结合英国观念论的哲学传统,清晰严谨地疏解了《法哲学原理》的各章内容,他在紧密贴合原著行文脉络的基础上,为当代读者思考上述疑难问题提供了富有创见的启发。

《黑格尔与法哲学原理》
作者: [英] 杜德利·诺尔斯
译者: 黄涛
版本: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
2025年11月
1
为何自由需要在理性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
《法哲学原理》这部书的标题或许会让人们以为,它就像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所开创的法理学那样,仅仅围绕法律的本质、价值、方法和体系等法学基本问题展开哲学与逻辑层面的反思。但Recht(法)这个德语词又可以被译作“权利”,对黑格尔来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王国,而它的准确定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按照流俗的理解,法律一经合法程序颁布,就会顺理成章地被民众所承认,就可以在公共领域中充当阐述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则,但黑格尔则认为,在经过启蒙思想的熏陶后,人们会普遍意识到,法律之所以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并非单纯由于它出自某种权威机构,而是由于法律体现了客观精神在社会世界中的支配性原则,是在包含了共同体规范生活的自由结构的意志构造中实现自身的,因而获得了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的普遍认同。
黑格尔深信,作为社会世界构成部分的精神要素的意志是自由的,强制性的法律作为意志的结构,实际上呈现的是社会世界的自由结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并非像流俗的意见所认为的那样是对自由的限制,恰恰相反,法律不仅是约束侵害自由的专断权力的有效手段,而且也是避免出现类似法国大革命这样“绝对自由的恐怖”的有效手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为这种稳健的法律做辩护,以便于系统揭示在健全法律的保障下,自由如何在形而上学、抽象权利、道德良知和伦理生活等理性共同体的多个维度和多个层面上得到审慎的实现。为了满足这个深层的理论关切,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也涵盖了大量与伦理学与政治哲学有关的犀利论述。
在黑格尔看来,流俗的意见之所以倾向于把法律仅仅视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暴力工具,进而将之与自由对立起来,这是因为世人对“自由”普遍存在着深刻的误解,他们像霍布斯的自由行动观所主张的那样,断定自由就是不受阻碍地去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但黑格尔认为,这种自由将自身局限于“行为的单纯主观性、欲望的直接性以及情感的主观空虚和反复无常的任意性”,因而只不过是“自在的自由”。人类的自我意识的原初形式,是通过对欲求主体的特定欲望对象的反思而形成的。倘若自我被等同于一个片段性的、欲求着的意识,那么自我就会在欲望满足时消失,就像欲望对象在欲望实现时被消耗掉一样。因此,一个人要形成澄明的自我意识,就必须超越这些偶然而又短暂的欲望和冲动,凭借人类特有的自由行动的抽象能力,在实践活动中“抽身走出欲望”,评估欲望的力量与合理性,中止特定欲望的实施,以便于认识到自身是其本质上所是的那类存在者,并把握自身在获得充分发展后成为的那种类型的存在者的本质特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才可能真正实现“自为的自由”。
黑格尔断言,人不同于禽兽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人类并非仅仅被动地听凭各种本能欲望的控制和摆布,而是拥有能够抵御不合理欲求支配的意志自由。就此而言,“意志自由的本质是自我规定”,“自我必须以某种方式走出自身的构成性欲望,并且如其所愿地去对之加以有序化”,人类的自我只有在“对抗规定它的本能力量的英雄式斗争之后才会表现出自由”。因此,人类所拥有的形而上学的自由要求对诸多冲动或欲求“纯洁化”(purification),借用洛克的说法,即对诸多欲求和冲动进行分类、整理和排序,凭借理性的权衡,让心灵拥有一种“根据正当考察的最后结果”去“中止任何欲望的实施和满足”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恰恰是“一切自由的源泉”。诺尔斯认为,黑格尔所肯定的这种自由紧密关联于法兰克福所谓的用来评判、选择和掌控直接欲求的二阶欲望。
然而,二阶欲望完全有可能由于某些狂热的意识形态或邪教信仰而走上歧途,审慎者为了确保自身的二阶欲望不被扭曲,就需要让自己关于未来福祉的诸多欲望受到一种独立人格概念的激励。根据黑格尔的考证,人格概念的曙光最早出现在罗马世界,但由于罗马存在奴隶制,这个概念在那里并未普遍适用。人格概念在基督教世界,尤其是在新教中才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人格的概念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即自我作为一个自由且独立的个体,唯有通过生活在允许平等者之间相互承认的共同体中的那些人格才能实现”,“那些允许个体随意地侵犯或支配其他个体的社会”,“是在实践方面不稳定的社会”。
人格概念意味着一个主张权利的人要求他人承认自己的行动是自由的,要求彼此给予同等尊重的行动者不去干涉自己合法的自由行动,不去侵犯法律赋予的具有明确边界的独立人格。黑格尔由此展示了自由在社会方面的客观维度,由独立人格概念孕育的自由是一种社会性的成就,它并非仅仅取决于个体掌控欲望的能力,而且还取决于理性共同体中的平等者的彼此承认。黑格尔强调,把自己当成强者附属物的奴隶和把弱者当成自己工具的奴隶主都没有独立的人格,不懂得尊重他人生存的边界,对于满脑子等级意识的人,他们既不珍视自己的自由,也不可能轻易承认其他人的自由。他们对独立人格的承认,最多也不过是形势所迫而做出的妥协。一旦权力对比的形势发生变化,他们就会随时撤销他们原先做出的承认,因而他们的承认就不可能是真正有效而稳靠的承认。黑格尔断言,面对这些人,一个人只有靠生死斗争,拿性命去拼过重重考验,才有可能使自己的自由人格在他者的自我意识中得到确证和承认,“唯有通过拿自己的生命来冒险,才能赢得自由……那个不敢拿自己的生命来冒险的人也可能会被承认为一个人格,但他并没有达到这一承认的真理,即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我意识”。
对于生活在开明宽和的文明社会的当代读者来说,这种为了获得承认而进行的生死斗争或许是不容易理解的,但诺尔斯提醒读者注意,黑格尔的这种主张实际上可以追溯到洛克为了奠定现代权力秩序而展开的相关政治哲学论述。在洛克看来,“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为有理由断定,这样的权力可以“任意处置”乃至“随意毁灭”任何人。洛克进而明确主张,“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作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因此凡是图谋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处于斗争状态”。

《法哲学原理》
作者: (德) 黑格尔
译者: 范扬 / 张企泰
版本: 商务印书馆
2011年6月
2
“伦理生活”:
黑格尔对道德哲学的独特贡献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中,经过生死斗争赢得的人格权不仅是思辨的形而上学主张,而且还经由法律认可的私有财产与法律实施的惩罚而予以进一步的确认。不同于柏拉图,黑格尔颇为推崇私有财产的价值,在他看来,人格是现代自由的本质部分,“但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它需要成为客观的。而只有当它具象化在针对私有财产的主张中,从而要求获得他人的承认时,才能成为客观的”。可以认为,私有财产强化了个人的自由,“因为它允许个体实现对于彼此作为分离的道德存在者的身份的相互承认”。当然,财产权也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有关财富纠纷的犯罪活动,但法律可以通过惩罚来捍卫独立人格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黑格尔反对将刑罚视为贬降犯罪者人格的暴力手段,恰恰相反,法律通过让犯罪人受惩罚而承认了“犯罪人作为人格、作为权利持有者的身份”,犯罪人据此“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获得荣耀”。犯罪人当然可以借助特权逃避法律的惩罚,但由此也潜在否定了自己作为理性存在者获得法律保护的资格。这种人强大时固然可以逍遥法外,但倘若他们有朝一日变弱小后惨遭仇家的法外惩戒,那也是没有资格抱怨的。当显赫的家族在伤害彼此后都选择规避法律的惩罚时,就极易产生类似《罗密欧与朱丽叶》中蒙太古家族与凯普莱特家族之间的世仇。从长远看,相较于法律有节制的惩罚,家族世仇让双方付出了更多鲜血与生命的代价。
黑格尔敏锐地发现,造成家族世仇的一个重要缘由是,受害人在主张抽象权利的阶段局限于对惩罚者与被惩罚者的意志特殊性而设想的主观性,无限夸大自身权利受损的严重性与被惩罚者特殊意志的邪恶,“毒害了对正义的追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应当将法律所关切的人格理解为“主观的道德行动者”,在承认道德行动者的主观自由的情况下,将恰当的动机、意图与责任归于行动者,并以此作为严格的量刑标准。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黑格尔与主张法律和道德并无必然联系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在黑格尔看来,对主体动机的道德关切不仅会深刻影响法律惩罚犯罪的量刑标准,而且也紧密关联于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拒绝服从违背良知的恶法的道德自由。
黑格尔对坚守自己的道德良知拒绝执行城邦不合理禁令的安提戈涅给予了一定的同情,但他提醒人们注意,道德良知仅仅体现的是个体的主观自由,倘若毫无节制地鼓吹道德良知的至高地位,就可能助长诸如阿尔西比亚德斯、罗伯斯庇尔或布尔波特这样的伪善者的狂热倾向。这类伪善者“是在表面上赞同道德规则的招摇过市者”,但他们“恰恰是以道德规则作为掩护”,以“大公无私”的道德良知的名义对抗乃至践踏拥有良好传统的伦理与法律。在伪善者公开宣扬的体现集体利益的道德良知背后隐藏的,恰恰就是他们自己的主观任性与私人利益。在黑格尔看来,要克服道德自由的主观武断,就需要诉诸追求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辩证统一的伦理生活。
诺尔斯指出,“伦理生活(Sittlichkeit)的概念是黑格尔对道德哲学的独特贡献”,所谓的伦理生活,指的是个体在客观现实的伦理共同体中,通过践行普遍的伦理规范,实现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相统一的生活状态。黑格尔相信,真正的自由是“社会性的成就”,“只有在受到明显有效的、交互主体性规范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当正直与真诚成为一种普遍的行动模式时,伦理的习俗就成为取代原初的自然意志的第二自然,它可以让“构成伦理生活的共同体成员具有一种稳定的意向,这种意向激励他们去遵守制度性的规则”。通过遵循共同体的规范(如家庭的责任、市民社会的秩序、国家的法律),个体超越了主观的道德信念,将之融入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样具体的伦理共同体中,将“普遍意志”内化为自己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伦理生活是自由的理念”,“自由将同时存在于主观层面与客观层面。自由将不再受到限制,因为个人的自由选择与整个社会需要之间将是完全和谐的。自由的理念将会成为现实,世界历史也将达到它的目标”。
黑格尔力图在伦理生活中审慎实现主观自由与客观秩序统一的构想无疑是美好的,但这种美好的构想也时常遭到其他哲学家的强烈质疑。克尔凯郭尔就直言不讳地批评道,“其实我们只需常识就能洞悉,黑格尔在很多地方表现得不太负责”,对于那些曾经笃信黑格尔的没有超凡天分的年轻人来说,倘若他们“热情地相信人们归诸黑格尔的至上之物”的时候,那么他们迟早会“在怀疑的瞬间饱含激情地对自身感到绝望”。在克尔凯郭尔看来,黑格尔为了自身哲学体系的逻辑完美性而遮蔽了现实生活中矛盾的复杂性,倘若专断的权力腐蚀了伦理的生活,造就了荒谬残酷的生存处境,那么被抛入这种生存处境的个体还能通过绝对遵从这种共同体的规范来实现自身的实质性自由吗?

黑格尔。
3
黑格尔在鼓吹对专制的服从吗?
卡夫卡的小说以其荒诞著称,但卡夫卡在原生家庭的经历则比他的小说还要荒诞。卡夫卡出生于奥匈帝国统治下布拉格的一个犹太中产家庭,从小衣食无忧,远离贫寒家庭的种种生存压力,但也因此饱受一种独具卡夫卡家族特色的“感恩教育”的折磨。根据卡夫卡传记作家莱纳·施塔赫的记载,每当卡夫卡和他的妹妹们对生活品质流露出些许抱怨,父亲赫尔曼口中便会立刻响起那句如副歌般反复回荡的咆哮:“你们过得太好了!”赫尔曼是一位白手起家的犹太商人,出身贫寒,因犹太人的身份而受到各种不合理的歧视与打压,但他依旧凭借自身的精明和毅力打拼出一片天地,成功开设妇女时装礼品批发店,突破重重阻力跻身中产阶层。赫尔曼热衷于以炫耀的口吻讲述早已过去的苦难,企图加强其子女的感恩之情与负罪感,进而以这些道德情感为操控手段,“巩固其对孩子的绝对支配权,并使这种权力能够长久维持”。赫尔曼的这种不容置疑的专制家长作风,对卡夫卡的性格塑造与文学创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根据卡夫卡的回忆,赫尔曼由于深信“完全凭自己的本事干成了一番事业”,逐步养成了一种“无比相信自己看法”的专横态度:他是“如此自信,根本不必前后一致,总是有理”。只要是自己的观点就必定是正确的,“任何别的观点都是荒谬、偏激、疯癫、不正常的”。但在卡夫卡的眼里,赫尔曼“具有所有暴君都具备的神秘莫测,他们的正确靠的是他们本人的存在,而不是思索”。
为了全方位规训卡夫卡,赫尔曼处心积虑地动用各种手段让卡夫卡的思想处于他的重压之下:卡夫卡所有看上去不依赖于赫尔曼的想法,从一开始就会被他贬斥压制得很沉重。只要卡夫卡对某人稍有好感,赫尔曼就会毫不顾忌卡夫卡的情感和判断,“以斥责、诽谤、侮辱横加干涉”。赫尔曼“毫无顾忌地恶语伤人,不为任何人感到歉疚”,一旦卡夫卡忍无可忍开始激烈的反抗,赫尔曼发现形势不妙就会策略性地软化态度并解释说这是自己的心绪烦躁症所致。在长大成人后卡夫卡才逐渐意识到,这也是他父亲“实行更严厉统治的一个手段,因为大家一想到这病,再大的异议肯定也不好意思说出来了”。
赫尔曼诚然没有真正用物理暴力虐待过卡夫卡,但他以诸多冷酷的手段实施的精神操控给卡夫卡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那封致父亲的长信中,卡夫卡坦言,赫尔曼严酷的精神操控让自己一度相信这个世界一分为三:“一个是我这个奴隶的生活世界,其中布满了条条框框,这些法规是专为我制定的,可我,不知道为什么,总是无法完全符合这些法规,然后是第二个世界,它与我的世界有天渊之别,这就是你的生活世界,你一刻不停地统治着,发号施令,因命令不被遵循而动怒,最后是第三个世界,你我之外的所有人都幸福地生活在其中,不受任何命令和戒律约束的世界。”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当一个人被抛到卡夫卡式的被父权制扭曲的家庭中去时,这个人能通过绝对遵循这个家庭的病态规范实现自身的自由吗?诺尔斯指出,黑格尔所倡导的家庭是“长期的爱的承诺能力的客观构造”,而不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精神操控的扭曲产物,真正的爱不会堵塞家庭成员的个体愿望,婚姻伴侣之间的健全结合承诺了“爱、信任,并且共同分享不同个体存在的整全”。个人的特殊性在伦理生活中需要受到合理的限制和控制,但也要得到必要的尊重,因为“人格应该能为自身表达出他们借以获得满足的私人性目的,这是现代自由的重要因素之一”。倘若不能满足这种自由的要素,那么伦理生活也就无法构造一种“稳定的、自足的和自我繁殖的有机体”,这样的伦理生活远远谈不上是健全的。

奥地利作家弗兰茨·卡夫卡。
在黑格尔看来,对伦理生活的合理秩序构成威胁的,恰恰是像赫尔曼这样的贱民。市民社会的同业公会旨在帮助个体避免陷入贫困的窘境,但失去控制的经济机制的“挥霍”会导致大规模的贫困,而“贫困产生的最大的恶是滋生贱民(Pöbel)”。在不得不为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而东奔西走的情况下,贱民甚至既体会不到也不会欲求那种较低层次的自由,他们在严酷的生存环境下形成了对权力和暴力的痴迷,即便在摆脱困境过上体面生活后也依旧会保持这样的迷信。这些贱民在受到末世神话的蛊惑后,特别容易成为那种为了他们心中的理想不惜破坏一切的狂热分子。倘若遇到合适的历史机遇,这群狂热分子就有可能亲手缔造出像乔治·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所描绘的大洋国这样的邪恶帝国。
在个人的所有权利与自由都遭受严格审查与控制的大洋国里,民众甚至不得不可悲地按照双重思想的标准来对自己进行思想阉割,这无疑是一项极其具有压迫性的精神活动。为了让民众心中被长期压抑的能量得到疏解,为了更好地支持帝国与东亚国和欧亚国的战争,“老大哥”颇为“贴心”地在大洋国的伦理生活中频繁组织与安排“两分钟仇恨”的公共活动:“两分钟仇恨所以可怕,不是你必须参加表演,而是要避不参加是不可能的。不出三十秒,一切矜持都没有必要了。一种夹杂着恐惧和报复情绪的快意,一种要杀人、虐待、用大铁锤痛打别人脸孔的欲望,似乎像一股电流一般穿过了这一群人,甚至使你违反本意地变成一个恶声叫喊的疯子。”
按照某些哲学家的理解,黑格尔似乎是在鼓吹对这种帝国意志的盲目服从,但正如彼得·辛格所指出的,黑格尔理想中的伦理生活必须由“按照理性方式组织起来的有机共同体的普遍原则”来支配,这种普遍原则将确保共同体的成员“不受他人胁迫或自然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社会环境的左右而有能力进行选择”。根据诺尔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细致解读,不难看出,黑格尔真正推崇的并不是奥威尔笔下的大洋国,而是作为“具体自由的现实”的理性国家。在这样的理性共同体中,自由并不意味着在狂热的仇恨下随心所欲地行事,而是体现为深受理性支配的自由精神,“不为任何强迫所阻碍的自由精神会轻而易举地追随理性,正如不受崇山峻岭阻碍的河流会直奔大海”。在这种理性精神的影响与支配下,民众能够清醒地将健全的爱国情操与狂热的种族仇恨区分开来,“当你首先想到的是你对自己的人民的热爱时,那就是爱国主义;当你首先想到的是你对他国的人民的仇恨时,那就是种族主义”。在诺尔斯看来,黑格尔的爱国主义论证之所以会被曲解为在宣扬对帝国意志的盲目服从,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在诠释“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句名言时所产生的重大误解。

《一九八四》
作者: [英国] 乔治·奥威尔
译者: 董乐山
版本: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9年7月
4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思想史上的著名误解
1843年秋,德国诗人海涅在一封论述德国的书信中提到了这样一则关于黑格尔的轶事:海涅在柏林大学师从黑格尔期间深得这位哲学大师的赏识,因为黑格尔相信,秉性正直的海涅不会做出向专断的权力出卖自己老师这样卑鄙无耻的事情。海涅有一次在讲座结束其他学生散去后,向黑格尔直言自己不喜欢“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这句话,黑格尔听后不禁发出一阵夜枭般的怪笑,然后他对海涅说道:“其实还可以这么说:凡是合乎理性的必然都是现实的。”但说完这句话后,黑格尔立刻警惕地巡视四周,当他发现附近只有可靠的亨利希·贝尔(黑格尔的作曲家好友迈尔·贝尔的兄弟)有可能听到这句话,他那颗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
虽然这则轶事的真实性仍存在争议,但它至少展示了对黑格尔这句名言的另一种诠释方式。“现实”这个词的德语是“Wirklichkeit”,它的词根“wirken”的意思是工作、活动、生产,因而“现实”这个词本身具有一种能动性的意思。黑格尔所谓的现实并不是现存的事物,而是通过理性主体的努力争取,实际上正在发展着的事物。现存的东西只要是不合乎理性的,那就不再是现实的,它必将被现实的事物所否定和扬弃。
对于当代读者来说,上述主张或许算不上激进的思想,他们会想要知道,黑格尔何以如此审慎地表达这样的观点?这与黑格尔撰写《法哲学原理》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普鲁士是在拿破仑时代走上改革道路的德意志国家之一,然而,随着1815年拿破仑的最终失败,普鲁士的改革步伐开始放缓。反对自由贸易和废除特权的保守势力在普鲁士政府中的权势与日俱增。1819年3月,一个激进派学生卡尔·桑德刺杀了在他眼中被认定为“反动派”的剧作者奥古斯特·冯·科茨布。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领导下的普鲁士政府随后以此为由,不仅撤销了采用一部新宪法的计划,而且还签署了旨在镇压异己的卡尔斯巴德法令,该法令针对所谓的“煽动者”引入了审查制度和各种严厉的惩罚措施,普鲁士的改革运动遭受了严重的挫折。黑格尔的一些学生由于被怀疑参与颠覆性活动而遭到流放和监禁,甚至黑格尔本人也因为他同情普鲁士改革运动而在一段时间内受到警察的严密监视。
在这种险恶的生存处境中,黑格尔一方面不得不在他的论著中做出必要的妥协,表述一些迎合权力旨趣的应景之语,以避免让自己身陷牢狱,但另一方面,黑格尔也不希望自己彻底陷入寂静无为的状态,作为“一切自由哲学家中最伟大和最老练的一位”,黑格尔积极运用辩证的智慧,在其法哲学体系中迂回地表达了自己的深层关切。
黑格尔深知,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权力对某个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比敏感的,在这种原则性问题上正面对抗专断的权力,无异于以卵击石,要改进社会,则需要采纳更为含蓄与迂回的批判手段。由此黑格尔发展出了一套“内在批判”的方法,也就是说,基于社会各方当前明显支持的诸原则来对具体的社会现象进行批判,这种批判不会公然挑衅社会当下盛行或具有支配地位的原则,而是引导人们去逐渐发现其中包含的个人偏见以及对这些偏见的修正方法。黑格尔主张,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理性共同体,“绝不能把一切原有的东西都彻底摧毁而试图完全从零开始”,而是应当审慎地“在一个共同体已有的理性和优点基础上进行建设”。
另一方面,即便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也不应当以凝固和僵死的方法来看待矛盾中的对立面,对立面在特定情况下实际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而这种辩证关系也让黑格尔开创出了一种表达自己深层思想的写作技艺:当一个人在特定的智识环境下不方便正面肯定某个事物的时候,反过来以悖谬的方式去颂扬对立面,或许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恰如尼采所言,“要破坏一件事,最刁钻的办法是:故意用歪理为这事辩护”,当黑格尔在作品中号召人们“没有头脑地”绝对服从帝国的专断命令,对毫无冤仇且不无好感的个人施加最敌对的亲身行动时,他采纳的很可能就是这种反讽的策略。以黑格尔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洞识,他本就不难预见,经过启蒙理性洗礼的人们根本不会认同此类狂热主张。
但黑格尔难以预料到的是,他的这些具有反讽意味的话语到了德意志第三帝国时期,却被大量狂热分子按照字面意思照单全收。一个时代用于反讽的荒谬论断,却不幸成为另一个时代的狂热共识。卡尔·洛维特曾不无遗憾地表示,纳粹理论家所极力鼓吹的“酒神式的国家幻觉”,“不过只是从黑格尔最糟糕的理论里清出来的垃圾,浮夸过度也肿胀不堪”。时至今日,仍然存在着某些蠢蠢欲动的极端民粹主义者,他们热衷于从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中攫取激进思想来蛊惑青年。正是在这样的智识环境下,诺尔斯正本清源地揭示黑格尔法哲学深层关切的解读就显得尤为可贵。或许只有在彻底抛却狂热思想的重负之后,密涅瓦的猫头鹰才可以稳健地继续在德意志哲学王国群星璀璨的苍穹下振翅高飞。
撰文/郝苑
编辑/刘亚光
校对/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