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一案例显示,17岁少年于某某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获刑7年。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学名一氧化二氮的“笑气”,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此外,于某某还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本案中,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的立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