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近日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不得设立地域性、姓氏宗亲等四类分支机构

 

《办法》明确,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其中,分支机构还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在设立边界上,《办法》列出了不得设立的情形。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意味着,过去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置过多、层级过深、名称相近、业务交叉等问题,将被纳入更加明确的制度约束。

 

《办法》同时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能脱离社会团体独立运行,相关活动、财务、人员和责任均应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

 

名称不得使用“中心”“研究院”等法人组织称谓

 

《办法》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作出具体规范。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负责人称谓也被进一步规范。《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在设立程序上,《办法》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办法》还细化了撤销情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并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

 

《办法》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划出了清晰边界。社会团体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社会团体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运行中容易出现的乱收费、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办法》作出多项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办法》还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不得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不得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应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

 

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情况且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社会团体为其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为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办法》提出,社会团体应当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等制度,考评结果可以作为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社会团体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也将加强监管。《办法》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等方式,对社会团体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根据《办法》,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存在超出授权或者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的,视为疏于管理。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直接或者变相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运营,或者对符合撤销情形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规定予以撤销的,也视为疏于管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