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对张建华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5年,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财务与审计司司长、总工程师和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行政审批、投资入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8万余元。2021年至2025年,张建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万元。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均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可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5年5月28日消息,张建华主动投案;2025年10月27日消息,张建华被开除党籍。
经查,张建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投资入股、行政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建华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张建华,男,汉族,1961年8月生,江苏宜兴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1983年8月至1990年2月,张建华先后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委、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工作。1990年2月至1996年7月,先后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副处长、处长;1996年7月,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会计局副局长。1998年7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副司长;2005年2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2008年1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2008年1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4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司长;2011年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工程师。
2013年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21年10月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