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女生购买三张火车票,空座堆放零食引发热议,铁路方面回应后仍有疑问待解。图/法治进行时
近日,两名女生购买三张火车票、空座堆放零食的话题引发热议。
8月21日,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网络信息情况说明》,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等四项现行法律规范,并给出认定:006号席位(即中间空座)旅客未检票乘车,“已放弃其本次列车正在运行区段席位使用权”;基于合同相对性,另两名旅客亦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列车工作人员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处置;铁路部门就服务不到位致歉。
上述说明聚焦“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属于典型的“你吵你的我答我的”式回应。舆情的焦点并不在“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而在那位无座票旅客要求落座一个已出售的座位。当事双方的协商未果以及被质疑的列车员现场处置情形,皆因无座票旅客而起。
成都铁路局的情况说明试图一锤定音,却因通报回避了舆情的核心争议,反而引发了更激烈的第二轮讨论。
网络舆论有三种代表性看法
综合此事引发的网络舆论,较具代表性的有三种看法。
支持购票人一方认为,花钱买的票,让是情分,不让是本分。12306客服也在8月19日的答复中明确:座位使用权归购票者,其他人要坐需征得本人同意。
当事女孩向媒体陈述:其与姐姐为未成年人,母亲用自己的身份证多购一张票便于姐妹俩放置行李、方便休息;母亲虽未上车,但票是真实有效的。
支持无座票旅客一方则主张,火车座位属于公共交通资源,空着的座位就应该让给实际乘车的旅客。无座票与有座票,票价相同,服务也应相同。既然有空位,无座票旅客要求落座合情合理。
规则派则跳出个案,追问机制本身:既然实名制下“一人一票一座”是设计初衷,那么已售但未使用的席位,究竟处于什么法律状态?应当由谁来重新配置?以现行法为依据,在购票人未上车又未退票的情形下,能否厘清该对应座位的使用权?
这一派据此认为,如果有相应规则,依规行事便是;如果规则缺失或模糊,则需借此契机予以完善。
铁路通报有两方面值得商榷
成都铁路局的通报,立足依规说明未退票空位的使用权,这一出发点并没有错。但就整个说明来看,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商榷。
其一,在事实认定上缺乏证据支持。通报直接认定“006号席位旅客未检票乘车”。检票与否,本可通过闸机记录、车载票务系统精确还原,官方通报理应附相应核验过程。在事实尚存争议的情形下,不应贸然导出“放弃席位使用权”的结论。
其二,在逻辑推理上存在明显跳跃。通报援引民法典第815条、第816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3条,但所有这些法律规范,无一条可推出“未检票上车即视为放弃席位使用权,第三方不能占用和处置”的结论。
如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一法条规范的是持票人的行为,要求持票人按票面对应要素乘车,既没有规定“未检票即丧失席位权”,更没有赋予“无座票旅客可以占用已售空座”。
相反,“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恰恰意味着:无座位号,就是没有座位号。持无座票的旅客,在法律上本就无权主张落座某个特定座位。
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这一法条解决的是退票改签与票款处理的问题,并未涉及“席位使用权”的归属转移。无论怎样解读,“不再承担运输义务”都推导不出“该特定席位可被无座票旅客使用”。这中间的逻辑缺失恰是情况说明的硬伤。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要求“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这同样是对持票人的乘车指示,并未赋予无座票旅客占用特定空座的现行法律依据。
至于情况说明中强调的“合同相对性原理”,更是打错了靶子。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缔约方(铁路与票面身份对应的购票人),用来反驳“同行人无权代管006号席位”是合理的;但用来同时得出“无座票旅客可以占用”的结论,则同样存在逻辑跳跃——无座票旅客与006号席位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性原理在这里完全用不上。
说到底,成都铁路局的情况说明援引的所有法条,无一条明确指出“未检票上车即视为放弃席位使用权”,更无一条可推导出无座票旅客可以任意占用已出售的座位。通报实则是在具体规则缺失时,援引了原则性表述来兜底,亦即法律方法上的“向一般条款逃逸”。
在言词躲闪与逻辑缺失间,铁路部门事实上已承认:现行法律并未对已购票但人未上车的有票座席使用权归属进行明确,更未支持无座票旅客可占用已出售的座席,不管该座席使用权人是否已检票或已上车。
一个完善相关规则的契机
既然现行法律对“已售但未使用座席”这一特定情形存在灰色地带,不妨借此契机从规则维度出发予以完善。
第一,明确“席位回收”规则。通过修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具体规定“旅客购票后未检票乘车,或检票后未实际占用席位的,铁路运输企业可在本运行区段内回收该席位,优先调配给同区段无座旅客,并依规办理原购票人的退改手续”。
如此一来,“已售未用”座席将从“悬置”的未明确状态转变为“可流转”状态,既尊重了购票人的合同权益(通过退款或改签补偿),又避免了公共资源的闲置浪费。
针对购票人既不乘车,也不愿退款或改签这一特殊情形(如母亲为了让女儿坐得更舒适,故意多购一张座票又不上车,将座位变相提供给女儿),明确只要系统核实购票人未乘车,即强制退改并将自动出售该空座。
如此规定,更符合实名制乘车原则,也有利于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明确规则后,也将有助于疏导特殊的占座需求,如自愿原则下,一老一幼、体型肥胖且想要坐得更舒适的特殊群体,可通过购买头等座等方式满足需求,而不能通过第三人购票后不乘车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方式实现特殊需求。
第二,重新审视无座票制度。无座票与有座票票价相同,却不包含座位号要素,这在合同对价上存在天然的公平性疑问。
从根本上化解此类纠纷,应当原则上禁售无座票,或在运力设计时预留合理站立容量并相应降低票价,让购买无座票的旅客从一开始就明晰其低票价所对应的合同内容(无座)。
只要无价差的无座票还存在,“无座票旅客能否占用空座”就会成为周期性爆发的冲突源。用规则的不完善去消耗旅客之间的同理心,是公共治理的失职。
第三,补齐现场处置规范。在制度修改之前,铁路部门至少应在规章层面明确:无座票就是没有座位,持无座票旅客不能强制占用或使用空座位。道德绑架无助于问题解决,列车工作人员依据现场情况主动普法,积极协调,才是矛盾化解之道。
一个列车空座引出的规则考题,在道德绑架中找不到答案,在顾左右而言他的擦边式回应中,也找不到答案。公共治理者面对热点事件,既要“回应速度”,更要“回应质量”——事实要经得起追问,逻辑要经得起推敲,引导效果要经得起时间考验。
规则尚不健全,就应当努力推动完善在特定问题上事先可知、事后可预期的规则,让包括购票人、无座旅客、列车员在内的所有人都知道权利的边界在哪里。这才是亿万旅客对“规则之治”的期待。
撰稿 / 王琳(法律工作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