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分类分级监管、风险处置以及非法金融活动查处等制度。
此次修订还对立法目的作出完善,在第一条中增加“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规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型、规模和风险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等实际情况,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调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匹配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拟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型不同,在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此,有意见提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匹配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构类型、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草案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约束。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金融机构等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意见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兼职以及离职后从业管理。
草案二审稿据此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增加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等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的重要内容。
有常委会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压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职责,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草案进一步列出多项禁止性规定。
根据草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
对于从业人员违法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修改进一步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从监管职责、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到损害后的民事责任承担进行衔接。
明确风险处置央地分工,强化非法金融活动查处
为进一步强化银行业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风险处置制度作出调整。
草案将原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拆分为“监督管理措施”和“风险处置”两章,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央地分工,强化风险处置措施,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
针对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问题,有部门提出,金融监管既要管合法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相关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非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分类分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对银行业监管中的多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对挪用客户资金、强制捆绑搭售、不当催收等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也进一步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