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受杭州萧山机场强雷雨天气影响,海南HU7678航班出现100多分钟延误。航班在滑行阶段,因一名旅客要求下飞机,飞机重新滑回停机位,由此带来第二次延误。两次延误总时间近3个小时,机上多位旅客的后续行程受到影响,部分旅客向海航提出赔偿。
新京报记者拨打了海航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延误是因为天气,第二延误是因为旅客。截至记者发稿时,海航尚未对此事做出正式回应。
在这一事件中,海航将第二次延误归为旅客原因,即非航司原因。对此,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庆昆认为,现行规则将天气、旅客闹事、空管等因素统统归为“非航司原因”,航司免责,但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没有区分风险类型,“非航司原因并不等同于航空公司什么都不用做”。
遭遇
双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近三个小时
据乘坐本次航班的旅客王女士(化名)介绍,HU7678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为21时25分,但因杭州强降雨,航班延误了约两个小时。后来,终于登机,飞机滑出停机位,她原本以为可以起飞,但没多大会儿她突然发现飞机又折回停机位了,很多旅客都蒙了。经过询问空乘人员,旅客们得知滑回的原因是飞机上一名旅客要终止行程,要下飞机。王女士表示:“刚开始我们只知道是天气原因飞不了,乘务员也没有广播通知,是后来有其他旅客去询问真实原因,并要求告知所有旅客,才开始广播说有人要下飞机。”
记者从旅客拍摄的视频看到,有声音说“先让旅客下(飞机)”。提出下飞机的是一名男士,他称:“我觉得航空公司把压力都给了我。刚上飞机我问了你们(海航),(如果)我不能走,我下飞机可不可以,可以重新买票吗?你们说可以,您买吧,可以下飞机。所以我重新买了票,我要下飞机。”在此过程中,有旅客表示,因为该名旅客下飞机,飞机得重新排队等待起飞。王女士表示,该名旅客是在飞机滑行阶段提出要下飞机,“飞机停靠在廊桥的时候,他没有说要下飞机。飞机滑行阶段,再滑回停机位让他下飞机,很多旅客非常不满。”
记者了解到,乘务员此前向机舱内告知,天气原因导致的延误不属于航空公司责任,无法提供赔偿,其间一名旅客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提出终止行程。机组人员曾对该旅客进行劝说,对方仍坚持下机。该名旅客下机后,飞机重新排队等待起飞。
飞常准平台显示,8月31日,HU7678航班计划起飞时间21时25分,计划落地时间为23时35分。飞机实际起飞时间9月1日零点49分,落地时间为9月1日凌晨2点27分。
记者从海南航空客服了解到,HU7678航班第一次因为天气延误了133分钟,第二次延误是因为旅客,延误了40分钟。
航班两次延误影响了部分旅客的后续行程。王女士介绍,“我本来约了车,在北京落地后要立刻赶往别的工作地点,但是因为延误,工作需要重新约。”据她介绍,因为双重原因导致的延误,部分国际中转旅客没赶上后续航班,“我一个朋友凌晨三点要飞爱丁堡,本来机组说那个航班也延误,但是等我们落地北京,她依然没有赶上爱丁堡的航班。”
正是因为双重原因导致延误时间增加,有旅客向海航提出赔偿,王女士说:“我们尝试沟通海航,但海航说这种情况他们无法给到赔偿。”
观点
“因旅客原因”延误,规则层面说得通,但合理性存在争议
“因旅客原因”导致航班第二次延误,旅客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庆昆。
宋庆昆分析说,这次航班延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雷雨天气导致的首次延误。第二阶段是旅客在飞机滑行阶段坚持下机,飞机滑回而导致的二次延误。
在第一阶段,天气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航空公司无法控制,从法律上讲不能要求航司承担赔偿。他表示,“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原因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司仅协助安排食宿,食宿费用旅客自理,国内民航法规没有强制要求航司对该类情形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海南航空《旅客运输总条件》也明确,非航司原因延误,航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仅提供免费退票、免费改签服务。”
在第二次延误中,海航称因旅客原因。对此,宋庆昆说:“这一说法从规则层面说得通,但合理性存在争议。”他表示,因为该风险属于航空运输中难以提前预判的偶发第三方旅客风险,现行规则将该后果风险分配给全体旅客,却没有给航空公司设置缓冲和减损的义务边界。
也就是说,非航司原因并不等同于航空公司什么都不用做。宋庆昆强调,航司负有“及时处置、最小化延误损失义务”“充分信息告知义务”等法定义务,机组应当在安全框架内,尽快处置旅客下机事宜,缩短等待时长。特别是对于明确存在赶中转航班风险的旅客,航司还应提供备选方案建议、出具延误证明。
这趟航班的“第二次延误”,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也有网友质疑:飞机都滑出了,旅客能说下就下吗?对此,宋庆昆表示:“旅客购票登机后,航空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旅客有权放弃继续乘坐航班,航司一般无权强制旅客必须乘机。如果旅客只是平静提出下机,机组劝说无效后配合下机流程,单纯坚持下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侵权。但如果该行为直接造成航班滑回、二次延误,导致其他旅客产生实际经济损失,那就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记者注意到,这一事件中,有多名旅客因为两次延误错过中转航班,谁来承担他们的损失?针对这一问题,宋庆昆给出了两种解决办法。如果乘客购买的是联程机票,可要求航空公司免费退改签、出具正式延误证明等,这期间如果航空公司未尽到信息告知、中转风险预警等义务,可以起诉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比如重新购票差价、住宿费等。
如果乘客是分开购买两张独立机票,则维权情形也发生改变。宋庆昆表示,海航对后续国际航班不承担合同责任。“被耽误的乘客只能向那名坚持下机的旅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重新购票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取证门槛非常高。”
宋庆昆表示,在旅客吵闹、扰乱机舱秩序,直接造成航班滑回延误的案例中,民事上具备侵权索赔基础,但现实诉讼案例不多。部分法院在旅客存在明显过激扰乱秩序行为、原告直接损失证据确凿的少数个案中,支持过部分直接损失赔偿请求。
建议
针对第三人旅客造成二次延误,应增设航司的最低减损义务
在宋庆昆看来,这起事件暴露出航空延误赔偿制度的几个现实短板。他提到,现行规则将天气、旅客闹事、空管等因素统统归为“非航司原因”,航司免责,但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没有区分风险类型。因此他建议,针对第三人旅客造成二次延误的情况,应增设航司的最低减损义务,明确中转旅客的专项保障规则。
此外,针对国内航司没有法定延误补偿金的现状,宋庆昆认为,未来可建立分级、法定兜底补偿框架,结束补偿完全依靠航司自定政策的现状。例如,设置延误时长阶梯化最低补偿标准,区分食宿费、改签费等服务补偿和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出台行业指引,完善机上旅客突发要求下机的标准化处置流程,尽可能降低航班多次延误带来的连锁损失。”
新京报记者 陈璐 吴婷婷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杨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