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龙珍)9月9日,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上海市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年,游戏公司米哈游发现某AI变声软件向用户付费提供63款《原神》角色声音包,并使用角色图片引流。被告承认,其未经授权使用角色约一分钟的音频,混合其他声音素材训练AI模型,但辩称变声结果因人而异,相关声音权益应由配音演员主张。声纹鉴定显示,软件试听语音与游戏角色原声“倾向认定同一”。浦东法院认为,相关角色声音已具有使用户联想到《原神》及其运营企业的商业识别功能,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75万元。
此前公开的AI声音侵权案件多由配音演员等自然人提起,法院通常依据《民法典》保护其声音人格权益,重点审查合成声音能否使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以及相关使用是否取得有效授权。本案原被告均为企业,法院关注的则不只是声音权益归属于谁,还包括游戏角色声音是否已经形成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特征,以及被告借此提供付费服务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在这一背景下,本案为AI声音纠纷提供了怎样的新裁判思路?新京报记者9月10日专访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武,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新京报:此前AI声音案件主要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人格权益,这次由米哈游作为企业原告,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你认为它新增了对企业的哪些保护?
李振武:没有新增,而是经营者围绕“角色声音”这一内容载体,形成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传统保护的是姓名、商品名称、域名、包装装潢这类典型商业标识。但该条也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因此,不是封闭条款,允许法官据此来判断。
我觉得本案的不同在于,不依赖声音这个单独的人格权益,而是单独把声音拎出来,当作服务来源标识来进行保护。
新京报:游戏角色声音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是证明《原神》整体知名即可,还是需要分别证明63个角色各自具有较高辨识度?
李振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即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时综合考量相关公众知悉程度、销售时间区域数额对象、宣传持续时间范围、标识受保护情况等因素。
此外,我觉得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商品来源”这一功能,加上被告整体仿冒、攀附知名度、足以让公众误认存在授权商业关联。
新京报:被告软件同时使用了角色名称、图片和声音资源包。如果去掉《原神》名称和角色图片,只提供一款听起来相似的匿名音色,是否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振武:我觉得也是构成的。只是混淆判断的客体是声音本身能否识别来源,名称、图片只是加强因素。本案核心认定正是角色声音已成为识别游戏来源的核心听觉标识。
新京报:本案声纹鉴定结论是“倾向认定同一”。目前全国没有能做真人和AI比对的具有司法鉴定效力文件的机构,这种声纹鉴定应该也只是参考,法官最终裁判的依据,最根本的是什么?
李振武:是的,我觉得大概率只能是参考。最根本还是前文说的混淆可能性。
新京报:游戏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赔后,配音演员是否仍可就同一模型主张声音人格权?两类诉讼可能同时成立时,责任和赔偿应当怎样区分?
李振武:我觉得可以。主体、法益、请求权基础三者不同:演员可以采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参照肖像权,企业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竞争法权益)。
新京报:75万元赔偿通常会参考哪些因素?声音包销售额?用户数量?
李振武:一般这类侵权案件的赔偿是按法定顺序来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同时也会酌定过错、规模、持续时间、知名度、合理开支等。
新京报:在判决书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这起案件目前能够概括出的裁判意义是什么?
李振武: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游戏角色声音可作为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标识的保护范围做了游戏音频领域的扩围。
编辑 吴龙珍
校对 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