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日常生活

 

社交平台、微信群等

 

成为公众表达交流空间

 

但网络侮辱、造谣诽谤

 

人肉开盒、跟风网暴等频发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指尖言论”也能造成现实伤害

 

轻则民事侵权赔偿

 

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为引导广大网民正确表达

 

保护公民人格权益

 

怀柔法院梳理典型案例

 

送上这份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社交平台肆意发布侮辱言论,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构成名誉侵权乃至侮辱罪

 

吕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交往期间吕某索要并保存李某裸体照片、私密视频。二人分手后,吕某出于报复心理,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多个300至500人规模微信、QQ群组,向外传播李某私密裸照、视频,同时搭配贬损人格的侮辱性文字;另外还通过短信、私信持续向李某及其亲友发送音视频资料。相关内容在多个社交圈层扩散,李某遭受大量陌生人私信骚扰辱骂,长期失眠抑郁,精神遭受严重创伤,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吕某构成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示

 

遭遇网络侮辱侵害,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保全截图、录屏、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要求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情节严重的,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侮辱罪刑事责任。网络表达应当守住底线,即便存在私人矛盾,也不得在网络空间公开辱骂、曝光他人隐私进行报复。

 

编造虚假信息,造谣者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吴某系自媒体博主,为博取流量、吸引粉丝,在网络看到普通网民沈某发布祖孙日常照片,擅自下载图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虚假故事,发布于自己的社交账号。该帖文被大量转发扩散,引发海量网民对沈某谩骂、网暴,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压力,除此之外,吴某还针对闵某捏造事实发布诽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

 

网络不是造谣的“放大器”,不能为博取流量,拿普通人的照片编造虚假故事进行传播。不要随意转发未经核实的爆料帖。受害人面对网络造谣,应当固定网页、帖文传播数据、评论记录等证据,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达到刑事入罪标准的,依法追究诽谤罪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网络开盒”,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吴某慧与亲属朱某产生家庭矛盾,为在网络上抹黑报复朱某,伙同陈某强,花费一万余元非法购买朱某及关联人员住宿记录、铁路出行轨迹等各类个人信息共计一千四百余条。随后筛选整理在网络平台对外发布,实施“人肉开盒”,造成朱某遭受大规模网络暴力干扰,正常生活被严重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慧、陈某强非法购买、获取公民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住宿、出行轨迹都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切勿参与、发起人肉搜索,不要搜集、传播他人身份、住址、行程隐私。遭遇“开盒”网暴,立刻保存泄露信息的网页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跟风转发不实网暴帖,煽动舆论网暴,转发者并非无责

 

邻里之间发生纠纷,龚某未经核实,在百余人小区微信群发布多段贬损王某夫妇的不实言论。群内部分网民未核实事实,直接复制、转发该言论,在其他业主群扩散,对王某夫妇进行线上集体指责,开展所谓“群内公审”,致使当事人在社区内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发布不实贬损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在微信群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法官提示

 

网络上的爆料、聊天截图、单方面控诉不等于客观事实。普通网民不要跟风站队、不盲目转发未经核实的爆料,不参与线上集体声讨、网络私审。看到网暴内容不转发、不扩散,可以向平台举报。如果明知是侮辱诽谤信息仍然大量转发,造成损害扩大,同样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转发数量达到刑事标准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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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有边界,言论有法度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每一条网络发言都具有法律后果

 

不做施暴者、不做传播者、不当围观者

 

无论是发表评论、转发信息

 

还是网络维权

 

均应当守住法律底线

 

尊重他人名誉、隐私、人格尊严

 

共同守护清朗、理性的网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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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怀柔公众号】

 

文字:郭军麟

 

编辑:魏润佳

来源:北京怀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