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某技术服务部在短视频平台以“测评”名义,发布贬低某品牌扫地机器人的不实言论并推销竞品。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判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63万余元,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品牌扫地机器人A的品牌方。被告某技术服务部系从事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等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在某短视频平台经营名为“某扫地机测评”的社交账号,并通过该账号橱窗、直播等形式销售多品牌扫地机器人产品。被告长期在该账号的视频作品及直播中发布大量扫地机器人产品横向比对测评内容,借中立测评名义,在直播带货中针对原告A品牌扫地机器人发布不具备事实依据的测评内容及侮辱性言论,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品牌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影响了原告潜在交易机会,欺骗、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石景山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涉案短视频平台账号专门用于推销扫地机,其主播言论性质上属于推销行为,应当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次,经营者对比评价产品或对竞争对手相关事实进行披露或评价时,应确保客观性,不应作片面对比或恶意贬损他人商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道德均不禁止经营者披露竞争对手的客观情况甚至不利事实,但不允许使用恶意或误导性用语,通过损害他人商誉的方式争夺消费者注意力、提升自身竞争优势、获取商业利益。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反复将A品牌扫地机与其他品牌,特别是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的B品牌扫地机进行对比,发表“A马上抄袭了B家的机械臂的技术”“刮地板只听说过A刮”等片面对比言论,影响、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在提升合作方品牌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虚假宣传。上述对比言论亦会使消费者产生A品牌扫地机比B品牌价格高但质量差的看法。此外,被告还针对原告产品发表“吃相最难看”“韭菜技术”“消费陷阱”等负面评价,损害了原告商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构成商业诋毁。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裁判对于规范直播带货、网络测评等新兴互联网竞争行为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准确界定了直播带货行为的商业属性,认定经营者以测评形式进行产品对比推销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得借“中立测评”之名误导公众;二是清晰划分了客观事实披露与恶意贬损言论之间的区别,强调对比宣传应基于客观事实,警示相关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诋毁竞争对手、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不正当获取交易机会,损害他人商誉。本案有助于净化互联网营销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能帮助消费者在面对复杂的“种草”“测评”类网络信息时提高辨别能力。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