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前到岗,进行跟班学习、工作交接,算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吗?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未正式办理入职手续为由予以否认,人民法院会支持吗?
9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向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披露了一起审结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倪女士通过招聘软件应聘某物业公司助理管家岗位,双方共同约定,入职日期为5月1日。后来,物业公司人事建议倪女士可以提前两天到岗,与即将离职的前任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要求其拍照打卡考勤,但约定这两天不发工资、给予调休,倪女士欣然接受。
4月29日至30日,倪女士到岗进行交接学习,并按指示发送了打卡照片。然而,倪女士在4月30日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倪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确认这两天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已约定正式入职日期,4月29日至30日为岗前交接“预备期”,且约定不发工资。倪女士是自愿前往,未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故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倪女士则认为,其根据公司要求提前到岗进行工作交接,并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故应当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初不可能立即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因此,对用工之日的判定应当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而非完整的用工行为标准。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
本案中,倪女士应公司安排提前到岗进行工作交接和跟班学习,目的是尽快熟悉工作岗位和要求,该行为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表现,不能以入职手续未完成为由否定用工事实。
上海宝山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4月29日至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负责该案的法官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从属性。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具体活动发出指令并要求劳动者执行时,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即形成,相应的权责也随之产生。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出提前交接、指示以特定方式考勤、承诺后续调休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带有管理指令性质的行为,意味着劳动者已将自身一段时间的劳动力管理权让渡并置于用人单位控制之下。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始于这种实质性的指挥与控制发生之时,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或工卡发放等形式节点。不能因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发放工资等形式上的不完备,就将劳动者置于权益保护的真空地带。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俞金旻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