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分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精神,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京雄同城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效能,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区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凭《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装修装饰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且不超过发票记载的实际装修费用。产权人及配偶一次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且为同一套)申请装修提取,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再次申请应距上次装修提取满15年。
二、优化北京来源疏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新区的北京来源疏解单位职工,参考北京市标准实行差异化贷款额度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按北京市标准执行。
三、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一)职工家庭在新区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职工家庭在新区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机制
将“购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之和的十倍”,调整为“购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之和的二十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8日
来源:雄安公积金微信
[编辑|董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