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现将我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
1. 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划内持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提取金额计算标准方式为: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装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凭我市住房装修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同一产权人就同一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同一套房屋装修提取后再交易的,新产权人需在前一次装修提取满一年后,方可办理此项业务;
3. 自政策发布实施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房金委〔2026〕1号)第一项“支持住房自主更新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执行;缴存人家庭同一套住房已申请办理过“自主更新”提取的,申请装修提取时需扣除“自主更新”已提取金额;
4.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需线下办理。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1. 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一套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标准不超过2400元/年,可在线上申请办理;
2. 单套住房支付物业费超过2400元/年的,可凭缴纳物业费的增值税发票到线下业务窗口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费金额。
三、以上政策从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3年。其间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将适时对本政策进行调整。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5日
附件:房金委〔2026〕4号-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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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和支付物业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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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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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时,此套住房应登记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
缴存人家庭有多套住房的,先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此套住房足额提取后,可再选择下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不支持多套房同时提取。
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请人本人未足额提取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剩余额度,每年度可申请一次,直至足额提取;住房出售或转让后,不可再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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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计算标准方式为:住房建筑面积×1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装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凭我市住房装修增值税发票申请提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如何计算?
例1:按照公式计算,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住房建筑面积120㎡,按照标准计算:120×1500元/㎡=180000元。此套住房最高提取金额18万元,无需提供发票。
例2:按照公式计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
住房建筑面积150㎡,按照标准计算:150×1500元/㎡=225000元。若按照20万元申请提取,无需提供发票;若申请提取金额超过20万元需提供发票,发票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22.5万元的,按发票实际金额(可取至百位);发票金额大于(含)22.5万元的,最高提取金额22.5万元。
例3:按照公式计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住房建筑面积220㎡,按照标准计算:220×1500元/㎡=330000元。若按照20万元申请提取,无需提供发票;若申请提取金额超过20万元需提供发票,发票金额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发票实际金额(可取至百位);发票金额大于(含)30万元的,最高提取金额30万元。
注:首次申请住房装修提取时,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此套住房装修提取额度。
缴存人家庭以此套住房已办理过“自主更新”提取的,再申请住房装修提取时,如何扣除“自主更新”提取金额?
例:住房建筑面积120㎡,按照标准计算:120×1500元/㎡=180000元。此套住房已申请自主更新提取100000元,需扣除此金额,实际可提取额度为:180000-100000=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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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家庭就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同一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后再交易,新产权人需在此套住房上一次装修提取满一年(12个月)后,再申请装修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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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装修提取需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材料及交房通知书;购买再交易存量房的,还需提供: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3)提取金额大于20万元的需提供:我市住房装修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日期需在2026年9月20日(含)之后;
(4)以配偶名下住房提取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9、我市住房装修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
答:我市装修公司(包括个人承接装修服务)开具的装修费用正规发票,或申请人在本市自购装修材料开具的正规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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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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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时,此套住房应登记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
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每年度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年。缴存人申请提取时,因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未足额提取的,当年度不可再申请补取;缴存人本人未足额提取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剩余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额度。
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单套住房支付物业费超过2400元/年的,可凭缴纳物业费的增值税发票到线下业务窗口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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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家庭名下有多套住房的,每年度只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不支持多套提取。
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年的,可在线上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申请提取金额超过2400元/年的,线下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缴纳物业费的增值税发票;如购买新建商品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材料、交房通知书及物业缴费相关证明;以配偶名下住房申请提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补充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来源:芜湖住房公积金
▍编辑:陈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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