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葫芦岛一中学运动会要求签风险告知书引质疑。图/齐鲁晚报
据哈尔滨日报报道,近日,辽宁葫芦岛市实验中学下发第十三届田径运动会风险告知责任书,要求家长和学生签署,写明参赛发生意外及损失,全部责任自负,与学校、工作人员无关。
对此,学校副校长胡女士回应,签风险告知责任书是学校这种大型体育活动必须有的一项规范流程,但不是免除学校的管理责任。胡女士称,竞技类比赛肯定存在意外风险,需要告知家长知晓;而在学校内发生的问题,学校有责任,学校会承担。
这表明,学校清楚一纸风险告知责任书无法推卸其法定责任,却仍然要求家长签署,恰恰凸显出学校面对校园安全困境时的无奈。学校所称“规范流程”,也并不规范。
这类文书最多起到风险告知的作用,请家长配合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表明学校进行了安全教育,却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免责效力,甚至带有试图推卸法定责任、阻止家长事后维权的嫌疑。
这件事背后,其实是中小学举办运动会、户外体育锻炼活动时普遍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旦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往往面临被追责的压力。现实中,已经有不少学校出于安全顾虑停办运动会,这无疑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要从根源上减轻学校组织体育活动的安全压力,就需要完善制度设计。开展体育运动、组织户外实践,意外损伤本就难以完全避免。只要学校已经充分尽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就不应被追究责任。
近年来,教育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也多次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明确了校园体育课伤害案件的裁判逻辑。
比如,一名初三学生在体育课练习足球运球绕杆时,因踩到足球摔倒受伤而引发纠纷,法院便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一是课程设置,足球绕杆为中考体育项目,属于正常教学内容,难度适配初三学生;二是场地设施,事发操场平整,器材无安全隐患;三是现场管理,教师课前完成安全教育、热身活动,事故属于瞬间突发;四是应急处置,事发后教师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通知家长、垫付医药费,后续还安排教师为学生补习功课。
综合以上全部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驳回学生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裁判,要旨十分清晰: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体育课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担责,要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综合判定,厘清学校责任边界,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案件的处理,也坚持了依法认定原则,而非“谁受伤谁有理、谁会闹谁有理”的错误逻辑。
当然,针对校园意外伤害,也应搭建多元风险分担机制。如推广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依靠保险机制化解事故后的赔偿纠纷,减少家校之间的矛盾。
总之,这份风险告知责任书本身并不能为校运会免责,还让学校陷入舆论纷争。只有坚持依法治教,对于校园安全事故,坚持依法界定责任、依法处置纠纷,才能把学校从沉重的安全顾虑中解放出来,保障正常教育教学与体育活动开展。
撰稿 / 赵亦安(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