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一件此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前,被起诉人李晴(化名)因在兼职中提供本人银行卡接收13.2万元,并取现13万元交给他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隐罪立案侦查,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提及,案件审理期间掩隐罪新司法解释施行,对检方改变此前结论起到关键作用。



2025年12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受访者供图


研究网络犯罪的法学专家指出,近几年掩隐罪起诉量高位运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实践中发挥了纠偏的作用。


兼职取现骗局


2024年4月,大学毕业后在上海备考的李晴,在一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兼职信息:线下排队代购茅台酒,工资日结,300元至500元一天。她通过微信联系对接人,约定碰头时间和地点。


据李晴向新京报记者陈述,兼职当天,对接人让她提供一张本人银行卡,转入13.2万元“代购经费”,要求她以“取彩礼”为由去银行提取现金,再拿现金到店代购,并安排一名男子陪同。李晴称,她当时不知道这是赃款。


事实上,电诈受害者杨某某将13.2万元转入李晴银行卡,李晴再将该笔钱取出交给诈骗人员。从流水看,这笔钱全程不经过诈骗人员账户,难以追查。电诈团伙就此完成赃款转移。


因风险控制,最开始两家银行均未取款成功。其中一家要求李晴解释取款用途及其与转账人关系,并向她作出风险管控提示,要求提供与转账人之间的转账明细等证明材料。诈骗人员得知后,让李晴放弃取款并马上离开。


李晴提供给新京报记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问对方为什么不能直接刷卡。对方回复称,因为直接刷卡转账有限额,只能取现,并要求她换一家银行取款。最终,李晴从两家银行共取现13万元交给陪同男子,钱到手后对方马上离开。对方以门店下班为由称当天无法代购,并把卡里剩余2000元留给李晴作“辛苦费”,随即挂断电话。


2024年4月20日,李晴和诈骗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李晴随后在手机上搜索,看到律师普法文章,怀疑自己可能被卷入骗局,并在微信上追问对方通过其银行卡套现的原因。此后对方失联。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几分钟后,李晴又发去消息:“因为金额过大,这笔钱(2000元)我先不动”。等了几分钟没消息,她又发消息称:“今晚麻烦给我答复,如果是违法诈骗行为,我会去报警处理。”不久后,李晴到派出所报警,并配合民警做了笔录。


报案后因涉嫌掩隐罪被立案并公诉


报案两天后,李晴被公安机关以掩隐罪立案侦查,并办理取保候审;一年后,她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检方认为,李晴在“上家”指示下,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受害者的转账,按照“上家”教授的话术取现13万元,交给诈骗分子转移,并收取2000元好处费。起诉书同时指出,李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但“翻供称不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


李晴否认她曾供认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她告诉新京报记者,在派出所办案阶段,她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但当时没有意识到这么做的后果。


对于李晴被起诉的原因,受访法律人均认为,看待李晴案,不能脱离当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和风控力度加大的社会背景。


根据最高检公开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掩隐罪人数大幅上升,掩隐罪仅次于醉驾、盗窃、诈骗犯罪,成为起诉人数第四多的罪名;2025年该罪名起诉量同比下降,但起诉人数仍超过10万,处于高位。据最高检官网,2025年掩隐罪案件中,涉“两卡”类案件占比较大,犯罪情形以“供卡+协助转账、套现、取现或配合身份验证”为主。


研究网络犯罪的海南大学刑法教授阎二鹏分析,李晴被起诉的主要原因,应是其行为客观上为上游犯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阎二鹏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晴主观上的“明知”。


阎二鹏介绍,掩隐罪的成立需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天淼曾办理过多起帮信、掩隐案件,并曾对这类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做过研讨分析。她推测,从主观方面看,办案机关可能认为,李晴作为本科毕业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用本人银行卡接收不明底细的陌生人转账、编造理由取现又获得高额报酬,这一系列操作极不合理,进而从她的行为推定——她在主观上明知这笔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


但于天淼同时指出,现实中普通人不像办案机关那样经常接触电诈犯罪相关信息,认知存在一定滞后,往往需要多个不合理细节叠加才能确认异常。她认为,李晴的反应过程符合一般的思维惯性。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检方不起诉


2026年1月,李晴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定李晴明知其转移的钱款确系犯罪所得,“故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从被公诉到不被起诉,关键是一份法院审理该案期间施行的新司法解释。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第二条增设了“明知”的综合认定条款,严格限制办案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阎二鹏解释,新司法解释规定,掩隐罪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极大概率的知道,但不包括概率较低的“可能知道”,标准更不能降低到“有可能来路不明”的程度。


据张庆军介绍,取保候审期间,李晴应聘了一份工作,到银行开办工资卡,结果触发风险防控预警。银行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李晴被警方带走做了笔录,工作也因此未能继续。


于天淼告诉新京报记者,李晴案的特殊性在于:刑事上,她因证据不足不被起诉;行政上,她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转移涉案资金的行为,仍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


2022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有关公安机关认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截至发稿,银行已解除对李晴的风控,她可以正常开办新的银行卡,并已找到一份新工作。


新京报记者 刘思维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