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3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根据困难群众就业帮扶需求,开发一批农村助老员公益性岗位,就近就便开展助老服务,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同时明确,通过志愿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等方式充实农村助老员队伍,并对人员配置、服务内容、培训管理等作出安排,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按需配置助老员,符合条件的村原则上可配2名
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将与困难群众就业帮扶相衔接。《通知》提出,根据当地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帮扶需求,开发一批农村助老员公益性岗位,按规定通过相关渠道资金给予岗位补贴。
在资金支持方面,鼓励各地按规定使用地方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捐赠资金等支持农村助老服务发展。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将集体收益用于助老服务。
除公益性岗位外,志愿服务也是充实队伍的重要渠道。《通知》提出,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村老年人担任助老员,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代买代办、助医助餐、精神慰藉等服务。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也将及时了解老年人需求,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组建农村助老服务团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助老服务,也可通过开放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支持助老员开展工作。机构优先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务工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具体到人员配置,《通知》鼓励各地根据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需求等,按村(社区)明确助老员数量。
常住人口老龄化率超过30%,或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口超过100人的村(社区),原则上可配备2名农村助老员。
常住人口老龄化率超过20%,或特殊困难老年人口超过50人的村(社区),以及常住人口老龄化率低于20%但老年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原则上可配备1名农村助老员。其他村(社区)可根据需要,与周边村(社区)联合配备。
明确探访关爱等五类服务,加强培训和效果评价
《通知》明确,农村助老员的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需求收集和资源链接、政策和知识宣传、紧急援助、探访关爱,以及其他服务。
对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失能照护、精神慰藉等需求,助老员应及时收集,协助向养老服务机构转介需求、对接服务资源。面向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并协助乡镇(街道)建立服务台账。
发现农村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助老员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紧急援助,并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扶养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日常服务还包括向老人及其家庭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普及健康管理、灾害应急、诈骗防范等知识。
在村级养老服务中,助老员可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互助性养老、老年助餐,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协助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对于有需求的老人,也可通过协商,无偿或低偿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行等服务。
围绕服务能力建设,《通知》要求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实操技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培训,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为助老员提供服务示范、技能指导和资源支持。
人员安排应优先考虑孝亲敬老、有爱心、有热心、有责任心的人员。各地要做好服务效果评价,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可依托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民政服务站)等专业力量协助评价,对服务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助老员给予适当表扬激励。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