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薛阁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的案件,涉事犬主刘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刘某长期存在遛狗不拴绳、不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问题。

 

2025年以来,其因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先后被薛阁派出所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两次处罚均未使其引以为戒。

 

此次,刘某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其饲养的杜宾犬外出时,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嘴套,致使该犬伤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禁养犬管理、携犬外出等相关规定。

 

10月12日,刘某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涉事杜宾犬已移交城管部门收容处置。

 

 

警方提醒

 

养犬是权利,更是责任。外出遛犬务必拴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人群,及时制止犬只吠叫、追逐、扑咬等行为。

 

特别提醒:重点管理区(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严禁饲养杜宾犬、藏獒、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等23种禁养犬只。饲养禁养犬只不仅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伤人事件,还将依法承担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对屡教不改、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请广大养犬市民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定期接种狂犬疫苗,共同维护安全、安静、和谐的居住环境。

 

来源:谯城警方

 

值班编辑:吴雨彤

 

审核:王玮 孙涛 监制: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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