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老有所居” 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赡养、继承、房屋财产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原告刘某再婚后与妻子以及妻子的两名未成年儿子共同生活,并将两人抚养至成年;后来,妻子失能期间由刘某独自照料。现刘某年逾七旬、收入微薄,起诉两名继子和亲生女儿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继子以生父留有遗产、已覆盖抚养费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费及后续医疗支出。
据了解,刘某与孙某系重组家庭。二人结婚时,孙某与前夫育有的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婚后刘某与孙某、两名继子以及二人婚后所生女儿共同居住生活,两个儿子均由刘某与孙某共同抚养长大。孙某于2018年去世,去世前半身不遂,一直由刘某独自照料。现刘某已年逾七旬,独自生活,收入微薄,难以覆盖日常生活及医疗支出,因此起诉三名子女,要求三人自2026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平均负担其后续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长,考量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刘某与继子共同生活至成年,其间刘某参与了家庭生活照料,故可以认定刘某对继子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继父子关系。
法官表示,现实中,不少继子女以“继父母没有实际出资抚养”“自己有生父遗产或补偿覆盖抚养费”为由拒绝赡养。本案明确,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实际承担生活照料、教育保护等责任的,即应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即便继子女有生父生母留下的遗产或补偿,也不能据此否定继父母的抚养付出,不能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责任的,晚年赡养权益应受法律同等保护。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