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老一小”食品安全提升行动)
今年以来,阜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护老专项提升与婴幼儿辅食安全“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通过虚假标签误导老年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一老一小”群体饮食安全。现将阜阳市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阳市开发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6年2月6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线索,反映阜阳市开发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iSainte臻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工作。经查,该产品产自韩国,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取得我国注册证书,当事人推荐消费者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采购该产品,消费者收货后由当事人在店铺收银系统录入销售记录,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手续,违法所得为285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直接服务于婴幼儿等特殊消费群体,国家对该类产品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产品不得经营销售。本案中,经营者通过线上小程序引流、线下店铺代卖的方式销售境外未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暴露出部分母婴经营主体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监管规定认识不足。本案警示所有母婴食品经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禁销售未在我国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共同保障婴幼儿饮食安全。
案例二: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1月7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后,依法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已召回的不合格悦健莱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1824瓶,并依法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2880瓶,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维生素B₁指标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当事人在采购环节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落实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核实供货主体信息。该批次产品已售出1056瓶,本案违法所得为7776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未落实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2026年5月18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4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76元、没收不合格悦健莱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1824瓶的行政处罚决定。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本案中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未核验供货商资质、未留存溯源凭证,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本案警示所有食品批发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口,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带来的流通风险。
案例三: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阜南县方集某食品作坊生产不合格糕点案
2026年3月12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后,依法对阜南县方集某食品作坊开展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查获已拆封且超过保质期的复配膨松剂。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手工麻花铝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其生产的方集蔡家麻叶标签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标注。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84.8元,违法所得284.8元,上述过期膨松剂已被用于涉案糕点的生产。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标签虚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2026年4月30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没收过期复配膨松剂1袋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案中,当事人既存在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又违规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标签,多重食品安全风险叠加。本案提示所有食品小作坊从业者,应当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与使用流程,如实标注食品标签信息,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四: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泉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刷单虚假交易案
2026年4月1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后,依法对临泉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5种涉案产品并依法进行抽样检验,于2026年4月13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实际控制多家拼多多、抖音平台店铺,销售压片糖果类普通食品,为规避平台监管,使用隐晦名称设置商品链接上架产品;涉案食品标签中商品名称的字体显著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的字体,部分标签暗示产品具有壮阳滋补功效,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当事人为提升产品销量,实施刷单虚构交易行为,共计刷单385盒,虚假交易货值为10333.66元;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食品483盒,实际销售货值金额为10875.71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组织刷单开展虚假交易,对商品销售状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6月18日,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75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75.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网络食品经营领域的典型案件,暴露出部分电商经营者通过设置隐蔽链接销售普通食品,借助标签夸大暗示产品保健功效,同时通过刷单虚构销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该案的查处,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提示所有电商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杜绝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案例五: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0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压片糖果”标签通过字号大小差异误导消费者,标签内容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其生产的“益生菌复合蛋白质粉”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类标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6年6月5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12元、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当事人在食品标签上借助字体大小差异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吊销生产许可,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形成有力警示,督促各类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标签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