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汽车都配有驾驶辅助、紧急呼叫报警功能,车主可设置紧急联系人。浙江一男子将110设为紧急联系人,酒后驾车,车企后台监测异常触发报警,民警到场查获醉驾。
车辆触发的报警,能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自首?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新型危险驾驶案件。
驾驶人醉驾途中昏睡
车企后台监测异常触发报警
事发当晚,周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开启了车辆驾驶辅助功能,行至半路,因酒劲上头、困意难忍,周某把车停靠路边后在驾驶位昏睡,但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
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该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呼叫驾驶人无应答,随即按照应急处置流程,拨打了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110。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周某在驾驶位昏睡,身上有明显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但他提出,车辆自动报警等同于自己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法院:驾驶人缺乏主动投案的主观意识
不构成自首
智能车辆紧急救援报警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定性?这起新型案件的判决,厘清了技术预警与自动投案之间的认定边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其中,“自动投案”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周某缺乏自动投案的主观意识。周某醉酒昏睡,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触发了救援。车企因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呼叫一直无人回应,按照预设程序拨打了报警求助电话,并不是受周某的委托,代为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外,周某缺乏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周某因醉酒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滞留现场,而非主动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法院认定,周某不符合“自动投案”,自首不成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辅助驾驶≠自动驾驶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当前,市面上绝大多数家用新能源车搭载的都是L2级驾驶辅助系统,但不少车主被宣传误导,把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由此产生了不少安全隐患与法律纠纷。
法官介绍,最典型的就是有部分驾驶人通过改装配件、遮挡车辆监测设备等方式,规避车辆的安全监测,开启辅助驾驶之后放任不管、闭目睡觉,甚至喝酒后还用辅助驾驶功能开车,最终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法官表示,有一个原则需要明确:辅助驾驶不能替代人承担法律责任,驾驶人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程管控车辆、观察路况、把控行车风险的法定义务。
除了刑事案件,民事层面的事故责任纠纷更为普遍。一些车主开启辅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认为是车辆系统制动不及时、存在产品缺陷,要求车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指出,在司法裁判中,要严格区分事故成因、精准划分责任。如果因为驾驶员分心、疏于观察、未及时接管车辆、违规使用驾驶辅助功能,导致事故发生,驾驶员要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只有经鉴定,车辆确实存在产品缺陷、功能故障,且缺陷、故障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车企才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仍在迭代,相关司法裁判规则也在不断细化。车主应当理性看待车辆辅助驾驶等智能功能,严守安全驾驶底线,杜绝违规操作,从源头防范交通违法与事故风险。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