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民政部举行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部分社会组织已经停止活动,却因成员失联、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等原因难以办理注销的问题,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介绍,民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社会组织注销指引》对特殊情形作出专门安排,为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提供可操作的退出路径。

 

这是民政部首次就社会组织注销工作作出综合性、指导性规范,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纳入同一框架,对“解散—清算—注销登记”全过程作出统一指引。余永龙表示,文件在回应注销难题的同时,明确清算责任和剩余财产处置要求,保护债权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成员失联或不配合,可按规定采用替代材料

 

社会组织为何需要一份专门的注销指引?余永龙介绍,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对三类社会组织的注销作出了规定,为开展注销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在具体办理中,对注销事由、清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处置、特殊情形办理等环节,还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实践中有时会遇到程序不清、材料不明、路径不畅等问题。

 

与此同时,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等低效无效社会组织,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还潜藏风险隐患。一些自愿解散的社会组织,也希望有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

 

“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注销难,难就难在这些社会组织事实上已经停止活动,按正常程序难以办理注销。”余永龙说。

 

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在特殊情形办理中作了专门安排。对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召开会议的,允许社会组织通过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决议材料。

 

对于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允许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

 

余永龙表示,这些安排为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打开了可操作的通道,破解难注销的痛点。

 

公益目的社会组织终止,不得向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办理路径更加明确,清算和财产处置责任也有了具体要求。

 

余永龙介绍,《指引》依照民法典、慈善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等规定,明确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等。余永龙表示,这些规定维护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属性,也防止了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流失。

 

《指引》还对注销各环节作了分类安排:解散环节区分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清算环节区分自行清算与司法清算,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的情形提供司法救济路径;注销登记环节区分自行申请注销与代为申请注销,对应不同主体的办理条件与履职能力。

 

对于实践中较为关注的简易注销问题,余永龙介绍,《指引》在“特殊情形申请指引”中作了相应安排,主要体现在简化办理程序相关内容。同时,为了不损害社会公共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文件也明确了不能适用简化办理的情形,要求严格把握、规范适用。

 

将细化办事指南,推动成熟安排上升为行政法规规定

 

《指引》出台后,如何让社会组织知道什么时候应当退出、按什么程序退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余永龙表示,民政部将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广大社会组织,解读文件主要内容和操作要求,特别是让一线工作人员看得懂、学得会、用得好。

 

民政部还将指导各地对照《指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防止出现清算不彻底、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回应、总结经验。

 

在法规制度层面,余永龙介绍,《指引》是指导性规范,要推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长效化、制度化,还需要在上位法层面作出系统完善。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过程中,总结《指引》实施经验,把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制度安排上升为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为社会组织退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