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就重新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街道范围:邢塘街道、田桥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关街道全域;

 

2.镇范围:杨桥镇、单桥镇全域;

 

3.集镇规划范围:全县乡镇政府所在集镇范围内(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线规划图确定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线为准);

 

4.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场所: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当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谭棚镇、高塘镇、黄岭镇、韦寨镇、白庙镇全域。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临泉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管理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

 

三、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违规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临泉县公安局:110;临泉县应急管理局:0558-6532556。

 

本通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临政秘〔2023〕181号)废止。

 

2026年10月30日   

 

来源:县人民政府

 

值班编辑:吴静娴

 

责任编辑:韦韧

 

审核:程国银 

来源:临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