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确保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自即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未经审批的焚烧疫木及其他生产用火行为。
(三)严禁未经报备的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五)严禁吸烟、乱扔烟头、点火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和举办篝火等行为。
(六)严禁烧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特殊规定
(一)因森林抚育、工程建设、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报经区林业局批准后,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二级及以下,并按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组织实施。
(二)确需农事用火的,必须严格执行农事用火提前到村(居)民委员会“报备”制度,按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护林员或网格员的监督下安全用火。
五、其他要求
(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属地责任;应急、林业、公安、气象、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消防、民政、文旅、宣传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网格员、护林员要严格落实巡护责任。
(二)电力、通信、燃气等行业,要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设施森林火灾隐患。
(三)禁火期内,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人员应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或拨打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51-28431119。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火灾等虚假信息。若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单位电话
红花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0851-28431119
红花岗区林业局:0851-28445701
红花岗区公安局:0851-28605438
红花岗区气象局:0851-27913889
红花岗区农业农村局:0851-28223633
红花岗区综合执法局:0851-28432466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红花岗分局:0851-28222146
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局:0851-27659229
红花岗区民政局:0851-28433733
红花岗区文旅局:0851-28224266
红花岗区委宣传部:0851-28432861
金鼎山镇人民政府:0851-28955006
深溪镇人民政府:0851-28455002
海龙镇人民政府:0851-28910034
巷口镇人民政府:0851-28915453
忠庄街道办事处:0851-28422657
长征街道办事处:0851-28917729
南关街道办事处:0851-28431969
舟水桥街道办事处:0851-28467586
老城街道办事处:0851-28223629
延安路街道办事处 :0851-28822363
中华路街道办事处:0851-28823708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0851-28235652
万里路街道办事处:0851-28222120
迎红街道办事处:0851-28420429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0日
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编辑:何新丨编审:伍韵 胡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