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曹晶瑞)婚内夫妻二人将农村的老院子进行了翻建、扩建,拆迁给了安置楼房,双方却离婚了,安置楼房怎么分配?12月17日,新京报乡村频道以《农村房屋拆迁引发家事纠纷案连年递增》为题报道了近几年因农村拆迁现象增多导致拆迁纠纷案递增的情况。12月18日,记者就获悉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回放

 

张某、张甲、张乙以分家析产纠纷将李某、李甲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密云区大唐庄小区的三套安置楼房归张某、张甲、张乙所有。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后二人离婚。二人再婚时张某带有二女,即张甲时年13岁、张乙时年11岁;李某带有一子即李甲时年8岁,张某与李某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1985年,也就是张某与李某婚后次年,二人对位于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落内房屋进行翻建,后又分别于1988年、1989年对该院落进行翻建及扩建。2006年7月密云区旧城改造时,该院落内共有房屋20间。

 

2006年7月,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落拆迁,李某作为乙方,即被拆迁人与甲方拆迁人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协议书记载:“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庄村(有房照或正式永久批示)房屋20间……按照‘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双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落拆迁后实际回迁安置了楼房四套、车库一间。

 

由于双方当事人关于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落内房屋建设时间陈述不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上述房屋建设形成拆迁现状时间均在张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三原告虽主张张甲、张乙在建设厢房过程中出资,但并未有充足证据证实是其主张,且二人如当时向家中交钱,在无明确建房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属对父母的赡养或对父母建房的帮扶行为更合常情。

 

被告李某方面,庭审中,其一直主张上述房屋均系其自行出资建设,但其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但考虑到李某在建设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时贡献较大且有其婚前财产投入等因素。为此,法院认定密云区大唐庄村唐古路某号院20间房屋为张某、李某最终建设完成,在分割安置后房屋时,综合建房出资情况酌情考虑对李某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

 

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密云区大唐庄村拆迁遵循“拆一平米还一平米”的原则进行,拆迁政策系依据实有房屋情况进行补偿,庭审中,双方均未就宅基地单独补偿及补偿数额进行举证,故本院对李甲此项答辩意见不予考虑。

 

综合上述意见,密云法院最终在分割安置后房屋及车库时,考虑房屋的现有居住、使用情况,以不影响双方生活为原则,进行了实际分割,将安置房屋分别判归张某、李某所有。

 

◇法官说法

 

负责审理本案的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成辉表示,本案案情繁杂,涉及多种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也是涉拆迁安置的分家析产、继承、离婚等家事纠纷案件的常态。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对农村房屋的权属进行确定,确定依据主要是宅基地审批手续、建房审批手续等登记内容,其次会考虑参与建房人员出资出力情况,同时要审查建房人的身份属性,除因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外,不得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分割拆迁利益时要遵循具体的拆迁政策。

 

根据地区的不同,拆迁政策也会略有差异。拆迁过程中,一般对房屋、地上物、宅基地会分别给予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分别考虑房屋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对补偿款进行分割确认。

 

新京报记者 曹晶瑞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