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时,委员王刚建议,立法明确疫苗批签发应当现场抽样。


草案强调了“批次签发”制度,规定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这非常重要。我认为对这样一个严格的制度不能留下‘后门’。第24条写了批次签发必要时的抽样,我觉得还是不行,问题漏洞就容易出在样品上,应该规定必须是现场抽样”。王刚强调,严格落实批次签发制度的关键是对批次的严格监管。


委员吴恒则提出,疫苗质量监管必须管理关口前移“基本原则是不让问题疫苗生产流通,绝不让问题疫苗进入受种者”。他认为草案对于生产者自律要求很明确,“但光自律不够,建议加强外部检查核查。外部检查核查,作为国家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监管工作的部门职责应更明晰”。


此外,吴恒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涉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前不久审议的药品管理法草案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概念。这两部法用的表述相同,但概念不完全相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涉及疫苗从研发到生产的各环节,而且疫苗管理法讲得很清楚,疫苗不能委托生产,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同样一个称谓有两个不同内涵,在这样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乱。建议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称谓重新斟酌”。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陈径舟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