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妇女有堕胎权。堕胎合法化一直是美国历史上的道德与自由之争。在西方宗教国家,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胎儿也是一个生命体,不应该随便剥夺胎儿的生存权。


回看上世纪60年代末,“堕胎”在美国大多数地区都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危及妇女的生命,否则不能堕胎,会被判处重罪。矛盾的是,在保证幼儿出生率的同时,妇女死亡率也在上升。


人们发现,意外怀孕、无力抚养、身体不佳等情况时有发生,堕胎似乎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越来越多的女人团结起来,她们到街上游行示威,在法院申诉辩论,要求合法堕胎的权利。堕胎也逐渐成为当时女权主义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如果连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没有,其他的权利怎么保证呢?


关于女性丧失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许多作品中都有过精彩绝伦、又让人胆寒的刻画。比如经典恐怖片《罗斯玛丽的婴儿》中,一位丈夫为了获得职业晋升的机会,把自己妻子的子宫献给撒旦。有一天,妻子以为自己在和丈夫积极备孕,却在梦里遭到魔鬼的强奸,醒来身上伤痕无数。身边的丈夫、邻居、医生都在欺骗她,直到生下没有瞳孔的孩子,她才知道自己被利用了。

 

女性的生育权,应该掌控在自己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