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新媒体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平顶山市“死刑保证书”案,在被告人李怀亮被羁押近12年后,于4月25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经过一天的审理,25日下午6时,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2001年8月7日李怀亮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因为同样涉嫌故意杀人,且最后都是无罪释放,媒体曾将该案称为新版“赵作海案”。
和赵作海一样,在失去自由的十多年间,李怀亮家破人离;被害人父母为了给死去的女儿伸冤,几乎每天以泪洗面,在上访路上苦苦奔波。而因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给被害人父母的“死刑保证书”,此案也备受舆论质疑、批评。
在4月25日当天的审理中,平顶山中院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七审三判,嫌疑人被羁押十多年难定罪
李怀亮的亲属李爱梅、李怀松等人告诉记者,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在排查中,李怀亮(时年35岁,农民)因当晚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叉”而被公安机关带走。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批捕。
然而,预料中的审判却迟迟没有到来。直到两年之后的2003年8月,案件才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天,李怀亮的家人也旁听了庭审。在法庭上,李怀亮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法官问他原来为啥承认,李怀亮回答说,他不承认,办案人员就会用里面带有铁链子的锁打他。
尽管辩护人提出了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请,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后来,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近12年。
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存在诸多疑点
根据李怀亮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材料,记者发现,李怀亮一案存在以下重大疑点:
第一、血迹及血型问题。据了解,在案发现场的花生地里,公安人员曾发现有相当大的一滩血迹(O型血)。然而,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尸检报告以及案发后对李怀亮的人身检查,发现李怀亮与被害人身上均无出血伤口;此外,根据相关检验报告,被害人郭小花的血型为A型血,李怀亮的血型为AB型,和现场遗留的血迹血型均不相符。
第二、脚印问题。案发后,叶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曾对现场所留脚印进行提取,并用石膏做了模型带走。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当时帮公安机关搬运模型的湾李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当庭作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时从现场提取的鞋印是38码凉鞋。法庭调查显示,李怀亮平时穿44码鞋,事发当晚,所穿的也是44码平底拖鞋。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一对李怀亮很有利的证据,却未在起诉卷宗中记载。
第三、口供问题。据李爱梅等人介绍,案发后,李怀亮虽然曾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一时起意(意图强奸)而杀害了郭小花,但是,李怀亮后来不仅当庭翻供,而且其前期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多有不符之处,公安机关存在逼诱供嫌疑。
据了解,李怀亮一开始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称“被害人下身穿的是裤子,上身穿的是短袖”,但实际上,被害人穿的是裙子、凉鞋。其还曾供述,作案后,“把被害人穿的裤头装在口袋里,带到河边扔水里了”。然而,案发一个月后的9月4日,被害人的裤头在中心现场东侧花生地里被村民发现。在此后的供述中,李怀亮又承认“将裤头扔在离现场不远的花生棵下边了”。由此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有诱供可能。
在25日的审理中,平顶山市中院认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当地司法机关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怀亮一案的口供(后来翻供)存在多处矛盾,供述不稳定,前后不一致,是逐步完整并与现场相吻合的,不仅不能证明李怀亮杀害了郭小花,而且连李怀亮是否到过现场都不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