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股论市

  以往中小投资者曾经出现过因为退市利益受损的情形,但决策者的做法却南辕北辙,不是想方设法堵住制度漏洞,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用,反而向造假者与投机者投降,提高退市门槛。

  法律规章的变化跟不上市场变化的步伐,拖了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后腿,南纺股份是新的典型案例。

  南纺股份造假五年,却不必退市,原因在于现行游戏规则不公,对南纺股份这样的造假公司开了一扇大大的制度漏洞之窗。

  就在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7日,南纺股份因“逃过一劫”受到追捧,收盘报于5.45元,上涨1.11%。从日K线周K线来看,南纺股份处于筑底过程中有望反弹,因此被市场人士认为嘲讽中国股票市场信用的新案例。

  南纺股份造假证据确凿,相关人士受到证监会处罚,根据证监会7月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南纺股份被处以50万元罚款,另南纺股份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独立董事、时任副总经理等13人分别被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但南纺股份不会因此退市,现行游戏规则不会让南纺股份上市。

  评论人士追溯退市制度,指出南纺股份不退市的法律依据。1994年《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条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006年《证券法》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权力赋予交易所,第55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可暂停上市;但第56条取消了之前重大违法行为查实后果严重予以终止上市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倒退,似乎是为了向造假成风的市场致意,“保护”投机成性的中小投资者利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月23日表示,南纺股份从2006年至2011年连续6年亏损。据此,2012年5月3日起,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公布的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并未连续亏损,由此,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南纺股份等以往连续造假公司没有因为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似乎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确实,以往中小投资者曾经出现过因为退市利益受损的情形,但决策者的做法却南辕北辙,不是想方设法堵住制度漏洞,比如用民事集体诉讼机制、冻结造假公司资产、让造假获利者巨额赔偿等办法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用,反而向造假者与投机者投降,提高退市门槛。

  不仅如此,制度还给中小投资者设定了极高的维权门槛:目前我国股民进行索赔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一部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股民必须等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才能提起诉讼,而行政处罚之前监管者调查多则两三年,再加上审理过程两三年,赔偿数据又不大,因此中小投资者纷纷放弃法律索赔之路,转而希望自己握有的造假公司股票可以继续在市场浑水摸鱼。制度造就了劣币驱逐良币,造就投资者对法律与规章的蔑视。

  监管层意识到制度疏漏,7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两大交易所在此基础上,对其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度有了大幅改进,但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中“重大”依然缺乏可以操作的具体认定标准,没有标准没有案例,将形同虚设。

  □叶檀(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