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林野)知名影视演员张国立诉广东中山两家厨卫电器生产商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以及北京利元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记者8月6日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家公司均被判决销毁实物宣传资料,樱花帝王公司还要赔偿张国立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损失10万元。

  2013年底,张国立发现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用作宣传其厨卫产品。利元公司的销售展示现场、燃气灶具外包装、燃气灶具本身以及产品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原告张国立的姓名和肖像。

  张国立称曾向这些公司发送律师函,但截至起诉前,其制造的樱花帝王牌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使用其肖像和姓名。

  庭审中,樱花帝王电器公司辩称,使用的是张国立主演《金婚》中的剧照,饰演者没有权利决定剧照是否允许使用的问题,不存在答辩人侵犯被答辩人肖像权的问题。欧顺电器公司和利元公司则称,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剧照的载体和基础是演员的肖像。被告樱花帝王电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人物图片来源于《金婚》剧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得到了张国立的同意,因此,樱花帝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国立的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销毁宣传资料并赔偿合理损失的义务。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记者8月6日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提供新闻线索】

  手机:18611096717(10:00~22:00)

  24小时热线:010-67106710

  新京报微信:bjnews_xjb

  新京报微博:http://weibo.com/xjb

  邮箱:bjnews_xjbk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