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1月7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所谓“疑罪从挂”,通俗来说是指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后来一直没起诉、判刑的案件。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以下情形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力救济。

  一是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二是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是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刘合华表示,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能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将有效防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