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韩雪枫)5月4日上午,成都龙泉驿公安分局民警,向四川师范大学杀室友事件被害人家属,告知了嫌疑人精神鉴定结果。根据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滕刚(化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该校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杀害,嫌疑人为芦海清同宿舍室友滕刚。随后,滕刚被警方刑事拘留。

  4月17日,滕刚的母亲称,滕刚患有精神抑郁疾病,中学期间曾两度自杀。滕母表示,因考虑到“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滕家父母并未把滕刚的病史告知学校。滕母称,公安机关已为滕刚申请了精神鉴定。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就担心他通过精神病逃脱法律制裁”,早前在接受新京报(微信公号ID:bjnews_xjb)记者采访时,芦海强表示,因滕家父母都在司法监狱系统工作,他担心案件会受到外力干预。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表示,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嫌疑人有相当大的可能不会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张韬还表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果其是间歇性的精神病,只要其是在精神正常时候的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能免除刑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从轻或者减轻是用的“可以”,而非“应当”。

  “我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已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害人的哥哥芦海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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