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记者李丹丹)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修订。新京报记者17日获悉,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地方立法步伐。

  据了解,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其中,除《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省份的食品“三小”管理条例大多已经开始施行。

  其他省份的食品“三小”地方立法何时能完成?根据《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食药监总局表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食品“三小”地方立法进程,到今年年底前,将陆续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