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因电影《爱神箭》片酬问题“翻脸”,曹云金及其工作室将电影拍摄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5万元片酬及赔偿,拍摄方则反诉曹云金“耍大牌”,要求其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共计72万元。12月30日,海淀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曹云金及上海曹云金影视文化工作室起诉称,2015年9月12日,曹云金工作室与被告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一轮辉煌公司”)签署《演员聘用合同书》,聘请曹云金在电影《爱神箭》中饰演林冬一角,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0月12日前足额支付第二期款项40万元。虽经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余款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曹云金有权暂时停止为影片继续拍摄。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聘用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

  一轮辉煌公司反诉称,该公司与曹云金一方在合同中对拍摄期间的交通、住宿、饮食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曹云金对公司提供的五星级酒店以“网上有差评”为由拒绝入住,对此后公司提供的酒店又以设备旧、条件差为由再次拒绝入住,并自行寻找豪华型宾馆入住。曹云金还以该公司从深圳租用的GMC房车“伸不开腿”为由,要求从北京调拨令其满意的房车。同时,在拍摄第一天,曹云金便迟到2小时23分,致使近二百名演职人员无法拍摄。一轮辉煌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要求曹云金返还之前支付的40万元费用,并赔偿损失32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还表示,曹云金还有几项违约事实,如拒绝穿戴由剧组为其定制的表演服装,并强令公司为其购买某高档品牌的全套服装;无视导演关于留长发以便造型的要求,在电影拍摄开始前私自将头发剪短,导致剧组无法按原定造型定妆等。

  法院审理认为,一轮辉煌公司未按时付清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曹云金工作室有权在迟延付款超过15日时解除合同。一轮辉煌公司主张曹云金工作室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曹云金工作室已收取的40万元按合同约定转为一轮辉煌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在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曹云金工作室再要求一轮辉煌公司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轮辉煌公司为合同违约方,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曹云金工作室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确认原告曹云金工作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驳回曹云金工作室、曹金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