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黄颖)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可对法规进行三次以上审议。今日(17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柳纪纲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并做说明。

  柳纪纲介绍,此次法规修改中,增加了有关立法宗旨和原则、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的程序、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程序、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规定。

  柳纪纲说,本届人大以来,共审议通过了四项地方性法规,就常委会为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做准备、吸收代表意见、专委会和法制委协调配合等方面作了成功实践,其经验也写入了法规之中。例如,法规规定,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方面,柳纪纲说,多年来,常委会实行的是“两审两通过”的审次安排,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委会作用,不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因此,2010年之后,常委会实行了“两审三通过”的审议程序,2015年又将审议程序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对于需要经三次以上审议通过的法规项目,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两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

  去年7月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即在一年中经历了4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