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赵毅波)中石油2月17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集团公司修订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涉及各级管理人员,在集团公司制度体系中强制力和约束力最强,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据悉,中石油原《处分规定》于2003年开始试行,并于2008年、2010年进行了修订。十八大以来,中石油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处分规定》再次进行修订。

  新京报记者在中石油集团党组纪检组旗下公众号“石油清风”看到,新规主要“严”在四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部分,新修订的《处分规定》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纳入管理人员范围。即把现行规定未涵盖的具有较大业务处置权的人员也作为管理对象,对管理人员的用权行为进行全面约束;

  第二,调整了处分种类,鼓励领导班子成员敢于坚持原则提出不同意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设置了纪法衔接和党纪政纪匹配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第三,分则部分,重新调整了违纪违规行为的种类,采用“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模式设置分则条文,对思想政治作风、廉洁从业、组织人事、经营管理、财务资产、安全环保6个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规定。规定全文共110条,与原规定相比,新增条文32条,修订条款51条。

  第四,更加凸显集团公司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增设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利用中国石油平台谋取私利、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条文,强化对“小金库”、账外公司等问题的纪律处分,加强对企业重组、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管理人员的行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