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有关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条款。

  “两院”组织法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制定于1979年,本轮修法,是“两院”组织法实施39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19日上午再次审议。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两草案一审稿分别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不过,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如何设置,设在哪一级、职权是什么,两草案一审稿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有关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立问题,涉及到体制设计和制度安排,应当慎重、反复论证。

  19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谈到,目前,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在这方面尚未有过试点等实践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就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过决定,此事还涉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任免的规定,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设立的集中管辖有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因此,建议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立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