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卢通)今日(4月2日)上午,江西上犹上访者陈裕咸之死行政赔偿案,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参与庭审的原告代理律师及陈裕咸长子陈维树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与被告上犹县人民政府就案件主体身份、赔偿费用、行政赔偿与该案刑事部分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质证。

 

死者家属提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14日,新京报刊发《上访者陈裕咸之死》、《截访公司的“火热生意”》两篇调查报道。报道称,2017年6月初,江西省上犹县63岁的陈裕咸因伪劣种子案进京上访,其间在北京丰台、大兴多辆车内遭截访人员拘禁殴打,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陈裕咸符合他人用钝性外力反复多次作用于头颈部、躯干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陈维树提供的一份视频资料显示,事发当天,时任上犹县信访局长赖学文开价2.5万元,让牛力等截访人员将陈裕咸送回上犹。后截访公司负责人牛力在内的12名主要嫌疑人被警方控制。

 

2018年10月14日,陈裕咸家属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起诉状》。起诉状称,2018 年 6 月 22 日,陈裕咸家属向上犹县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应由上犹县人民政府向陈裕咸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金共计4,970,089.48 元。2018年11月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立案。

 

2018年12月5日,上犹县政府就陈维树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向赣州中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状称陈裕咸死亡系牛力等人个人违法行为所致,与上犹县人民政府无关,上犹县人民政府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被告主体身份、因果关系成争议焦点

 

陈裕咸一方的代理律师透露,今日庭审中双方首先争议的焦点为案件的被告主体身份。原告认为,案件涉事单位上犹县信访局系上犹县人民政府一科级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此案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而被告方认为,上犹县信访局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因此上犹县人民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该案行政诉讼赔偿与陈裕咸之死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亦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原告认为,陈裕咸之死与上犹县信访局违法违规的截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信访局所属的县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认为,陈裕咸之死系截访公司牛力等人非法行为所致,信访局委托牛力等人将陈裕咸送回,属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并未授权牛力殴打陈裕咸,上犹县人民政府不需为牛力等人授权以外的非法行为担责。

 

此外,双方还就行政赔偿的具体金额展开了质证。陈裕咸透露,法官曾当庭询问到庭家属,能否走调解途径处理此案,但到庭家属表示需与未到庭的其他家属商议再做回复。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 卢通  编辑 白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