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天(6月3日),金哲宏向吉林省高院提出21322194.64元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66万元。1995年,金哲宏被认定杀害女青年,被判死缓,持续申诉后,于2018年被改判无罪。


2018年11月30日无罪宣判后金哲宏接受采访。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今日,现年51岁的金哲宏在律师的陪同下,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010974.64元,残疾赔偿金1649220元,财产赔偿金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6万元,后期治疗和申诉费用各10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在媒体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一年轻女性遇害,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嫌疑人。案件5年两次再审,法院三次落槌判处金哲宏死缓。服刑期间,金哲宏持续申诉。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宣告50岁的吉林男子金哲宏无罪。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