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法律应对离婚藏匿孩子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草案第861条,对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提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等。


谭琳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给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近年来我们发现在离婚的过程中抢夺、藏匿孩子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有群众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有误解,这里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另外,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的可优先考虑。有人片面理解了这样的规定,在离婚过程中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他的父母抚养代为照顾这样假造的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事实,来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还有一些人把孩子藏起来是为了让对方撤销离婚诉讼或者同意离婚”。


她表示,“目前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对抢夺、藏匿孩子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所以违法者也得不到处罚,导致这类问题明显增多,所以,建议明确禁止在离婚过程中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规定在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可以由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作出不利于藏匿方的判决,以增加法律的震慑,从而有效遏制这种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

    

此外,草案还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委员杜玉波提出,上述规定与现行婚姻法相比,少了一个前提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杜玉波解释说,现行婚姻法的上述条款大概意思是:如果结婚时,约定夫妻期间不采取共同财产制的,在离婚时,有一方在结婚期间没有出去工作,在家里照顾老人、孩子或者协助另外一方工作,可以要求离婚补偿。他建议婚姻家庭编采用现行婚姻法的设计,“没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个前提,直接规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享有离婚补偿请求权,这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


杜玉波表示,建议恢复现行婚姻法的设计,还有两点理由,“首先,根据‘夫妻协力’的理念,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安排,各自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不同角色,法律用共同财产制已经对没有外出工作的一方给予了实质性补偿,所以无需再补偿。其次,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在外工作的一方也可能为家庭付出了努力,但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经营失败没有赚到钱,其离婚后也分不到任何财产,让他给予离婚补偿也不公平”。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