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一直备受关注。今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首次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明确提出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前的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对此,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律应严格限定人体基因胚胎医研活动,除了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二审时,还有的委员提出,人体基因胚胎医研活动还应当设置“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这一限定条件,相当于设置了一道“法律的防火墙”。不过,三审稿的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条款,未涉及有关伦理委员会审查的内容。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